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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授权不明问题研究——评民法通则第65条第3款

  我国学者对第65条第3款规定的研究集中在其妥当性上。学说上对于规定被代理人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都没有异议,但是对于代理人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则有不同意见。学者 主要从谁对于授权不明有过错出发,论证代理人是否应当对第三人承担责任。有人认为在于 被 代理人和代理人双方,进而提出让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合理。(注:王利明等,同上②引书,第439页。郭明瑞先生认为(王利明主编,前注③引书,第342页))代理人在有过错的时候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虽然,郭先生没有明确提及被代理人也有过错,不过其行文有此意思。所以,郭先生的意思是类似的。)有人认为过错仅在于被代理人,所以此规定不合理。(注:佟柔(主编),同上②引书,第282页以下;江帆、孙鹏主编:《交易安全与中国民商法》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47-148页。梁慧星先生也有此意:“……代理人应与 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显系从维护交易安全及相对人利益考虑。但未免对代理人过苛,而有 代人受过之嫌。”梁慧星,前注4引书,第259页。)有学者认为代理人仅在有偿代理并且代理人对授权不 明有重大过失时,才应承担连带责任,(注:魏振瀛(主编),同上③引书。)
  二、授权行为与意思表示解释
  如果存在“授权不明”问题,必然先存在一种确定授权内容的方法,并且依此方法仍然无 法确定授权的内容。
  授予代理权的行为是被代理人的单方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意思表示行为,而意思表示的 内容为何,需要加以确定。确定意思表示含义的工作,就是意思表示解释(法律行为解释)。 意思表示的解释,包括依解释决定法律行为是否有效以及有效法律行为的内容。意思表示解 释的目的,在于明确一般人可认为其表示行为所包含的表意人的合理的意思。解释的任务包 括明确表示行为的含义;补足表示行为中的不完全之处;对表示行为中不合理的地方变更其 含义,使其合理,等。根据各国法律的规定以及学理上研究,意思表示应当以当事人所欲达 之目的、习惯、任意性法律规范以及诚信原则为标准,合理地解释之。(注: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59页以下。)我国法律虽然没有 直接规定意思表示解释,但是既然民法通则采用法律行为、意思表示的概念,《合同法》第 125条还规定了合同解释问题(合同解释是意思表示解释的最主要场合),学说上也一律承认 我国法律上存在意思表示解释的问题,(注:前注梁慧星《民法总论》一书,第211页以下;同上③注魏振瀛(主编)《民法》一书,第142页以下。龙卫球:《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616页以下。)所以上述规则应当可以适用于授权行为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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