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书授权不明”是第65条第3款规定的法律要件部分,其含义如何,对于本款的适用最 为重要。无权代理的情形有三种,哪种情形之下会发生本款规定的关于是否为有权代理“不 明”问题?虽通说上没有进行详细说明,但还有不少学者有所提及。(注:从其行文看,一般学者的讨论限于关于授权范围不明的问题,就其实质是代理人是否超越代理权限不明确。如,王利明:《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总则篇》,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338页。少数学者提及了代理期间不明,即代理权是否终止不明的问题,以及代理权是否发生不明的情况。参见佟柔:《中国民法学·民法总则》,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82页;魏振瀛:《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179页。两著作还提及“从意思表示中难以判断向谁授权”,对于此种情况,授权行为应当无效。)
第65条第3款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法律后果是:“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通说上一般认为,在委托书授权不明的情况下,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即授权 不明的情形视为有权代理。(注:这是学说上几乎完全一致的观点。“民事责任”一词,在
民法通则中有不同的含义,甚至在《
民法通则》第四章第二节“代理”中,也有不同含义。63条2款的“承担民事责任”,指合法有效之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的归属,但是第66条第2款的承担民事责任,显然指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而非前一种含义。那么第65条3款中的含义,按照一般学说,指代理行为有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虽然籍由解释可以就此问题达成大致共识,但是至少这是
民法通则技术粗糙的一个小小的反映。)
第65条第3款又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有些学者对此没有进行特 别的解释(“代理人应与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注: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59页。作同样处理的,佟柔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总则》,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82页以下;王利明、郭明瑞、方流芳:《民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439页。)从逻辑上说,其意思似乎是应当按照民 法上通常的“连带责任”含义来解释。还有学者认为代理人仅仅在有过错而且被代理人无力 承担责任时,才承担责任;“该责任的性质是一种“补充责任”。(注:王利明:《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总则篇》,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42-343页。换言之,如果代理人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责任。李仁玉先生也认为该款规定的代理人的责任是“补充责任”。见魏振瀛主编:《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179页。梁展欣先生虽然认为此规定不合理,但是认为对本款规定本身的解释应当如此(梁展欣:《试论代理制度中因委托书授权不明而引起的民事归责问题——评<民法通则>第65条第3款之规定》,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4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83页)。较早的一篇论文(杨仁家:《论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政法论坛》1986年第4期)中,也有类似的意思,但是表述十分模糊(“主要地位”“次要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