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无过错责任,其基本的立法思想在与“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其理由可以归纳为四点:“1,特定企业、物品或设施的所有人、持有人制造了危险来源。2,在某种程度上仅该所有人或持有人能够控制这些危险。3,获得利益者,应负担责任,系正义的要求。4,因危险责任而生的损害赔偿,得经商品服务的价格机能及保险制度予以分散。” 无过错责任一般都由各国法律加以明确规定,因此无过错责任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往往产生于立法之中,本文讨论的中心是司法领域,因此不再加以详细论述。
从上述分析中,我们会看到在侵权法领域,举证责任分配的法律解释属性体现得更为明显。在侵权法领域,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也完全蜕化为某一个案件的归责原则问题。据此,笔者以为这可能也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于侵权领域内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不加以规定的原因之一。笔者希望经过上文的阐述,能够些许减轻侵权领域内举证责任的难题。
结束语
举证责任分配的理论无论是与实体法,还是与实践的结合都非常紧密。在本文中笔者只能从理论的角度阐述了举证责任分配与实体法的关系——举证责任是对实体法中立法思想的再体现,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就是对实体法这种思想的解释的问题。而对于实践,一则由于笔者本身了解甚少,二则由于诉讼实践变化万千,无法统一,因此只得含恨舍弃。另外,本文申论一章仅仅介绍了本文所主张的举证责任分配理论在
合同法和侵权法中一般原则的应用,不仅没有涉及具体情况下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而且对于其他子部门法的应用没有再深入探讨,不能不说是一件憾事。但是不管怎样,笔者希望本文对于举证责任分配的研究,无论对于理论界,还是对于实践界都能有一定借鉴意义。最后,借以此文,抛砖引玉,以求引起学术界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重视,及早解决举证责任分配所涉及的所有问题!
后记
斯文既成,感慨良千。畅,形而上为思易;惑,形而下成文难。思路时有遏抑,怅数度中断;文笔几遭阻塞,憾匆匆成篇。然则迄成,傲气歹翻。巍巍乎,卓见;唏嘘乎,不凡。待回观,洋洋三万字,尽录前人言。既感诉讼之理深远,求索之路艰难;又叹沥碧血尚饮半盏,穷余生略窥豹斑。
予文首敬,导师常英。教吾三载,竭虑殚精。为师强似母,教徒胜若哺。自惭技未达,难报师心苦。师恩永难忘,来日再师常。
次谢同室三友:汤春迩、姜永芝及钦骏。同室相居三载,每朝共论桑麻。求学问,言辞激烈,类若敌酣;把杯盏,相濡以沫,犹似家眷。斯文之成,得益于三友之启发,以此为谢。
终,以此文献父母。十余年来离乡路,五千里外执意赴。甘自衔环向天卜,誓报父母十月苦。
侯利阳
2004年4月18日星期日
【注释】 在这种反驳方式中,如何选择已成定论的概念是至关重要的。一般情况下,应当选择立论方明确表示承认或者默认的概念。如果立论方对于反驳方所选择的概念本身就持反对态度,那么就会使得以后的讨论就集中于这些概念选择之上。而选择方式往往是没有任何确定的标准或者公认的标准可言,如果立论方一旦展开对于这些基础改变的反驳,就必然使得反驳方基于这些概念进行引申的努力化为乌有。双方的争论就陷于对于基础概念选择是否合理的争执之中,而这些争执往往使得双方的交流没有任何意义,从而导致“反驳困境”。
黄茂荣著,《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82页。
罗森贝克著,《证明责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1月初版,第5页
黄茂荣著,《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84页。
汉斯普维庭著,吴越译,《现代证明责任问题》,法律出版社2000版,第91页。
王利明、江伟、黄松有主编,《中国民事证据的立法研究与应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849页。
罗森伯格著,庄敬华译,《证明责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版,第12页。
参见,E. 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46-554页。
参见,汉斯普维庭著,吴越译,《现代证明责任问题》,法律出版社2000版,第90-100页。
参见,汉斯普维庭著,吴越译,《现代证明责任问题》,法律出版社2000版,第2-3页;
汉斯普维庭著,吴越译,《现代证明责任问题》,法律出版社2000版,第22页。
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91页。
汉斯普维庭著,吴越译,《现代证明责任问题》,法律出版社2000版,第211页。
汉斯普维庭著,吴越译,《现代证明责任问题》,法律出版社2000版,第212-215页。
参见,汉斯普维庭著,吴越译,《现代证明责任问题》,法律出版社2000版,第107-109页。
罗森伯格著,庄敬华译,《证明责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版,第14页。
罗森伯格著,庄敬华译,《证明责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版,第15页。
罗森伯格著,庄敬华译,《证明责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版,第76页。
参见,陈刚著,《证明责任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88页。
参见,汉斯普维庭著,吴越译,《现代证明责任问题》,法律出版社2000版,第169页。
与民事诉讼的其他子部门相比,举证责任分配理论方面的资料的确是少之又少,有关举证责任的专著笔者找到的也不会超过5本,这真的是一个不正常的现象。因为几乎每个学者都认为举证责任分配理论很重要,可是为什么并没有很多的学者以专著的形式来研究这个问题呢?
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3页。
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4页。
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7-68页。
本文所称的“举证责任”如不另行说明则与“客观证明责任”同义。
《举证责任分配与民事程序法》,陈荣宗著,国立台湾大学法学丛书编辑委员会编辑1984年版,第5-6页。
同上,第6-7页。
同上,第8-10页
同上,第10-11页。
陈刚著,《证明责任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79页。
参见,罗森伯格著,庄敬华译,《证明责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版,第104-107页。
汉斯.普维廷著,吴越译,《现代证明责任问题》,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09-310页。
加害方控制的领域和被害方控制的领域,笔者注。
汉斯.普维廷著,吴越译,《现代证明责任问题》,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26页。
汉斯.普维廷著,吴越译,《现代证明责任问题》,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77页。
陈荣宗著,《举证责任分配与民事程序法》,国立台湾大学法学丛书编辑委员会编辑1984年版,第54页。
陈荣宗著,《举证责任分配与民事程序法》,国立台湾大学法学丛书编辑委员会编辑1984年版,第59页。
汉斯.普维廷著,吴越译,《现代证明责任问题》,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50-351页。
参见,罗森伯格著,庄敬华译,《证明责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版,第96页。
笔者假想胜率的逻辑基础是举证责任对于任何一方当事人来说都是一种沉重的负担,这种负担不仅会使得诉讼成本变高,而且会使得当事人的胜诉的可能性变低。
类民事诉讼是笔者自创的一个概念,这类诉讼活动的特点是诉讼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之外的地位没有明显的优劣之分,比如:民事诉讼、反垄断诉讼、反倾销诉讼、反补贴诉讼、保障措施诉讼等等。在这类诉讼中往往存在举证责任分配的情况。
所谓较为平等指的是并非完全的平等,但是也不会出现象行政关系中完全不平等的局面。
参见,罗森伯格著,庄敬华译,《证明责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版,第96-103页。
谷口安平著,《程序的正义和诉讼》,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1月增补本,第133页。
谷口安平著,《程序的正义和诉讼》,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1月增补本,第139页。
罗森伯格著,庄敬华译,《证明责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版,第124页。
黄茂荣著,《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50页。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虽然这三个案件都发生在各国举证责任理论产生之前,但是这些案件中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相较于当今最先进的举证责任理论却丝毫不差,而且这些案件的分析中也丝毫没有提及真伪不明的问题。这又是为什么呢?
粱慧星著,《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10页。
这里的法律包括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具有普遍强制效力的文件。
参见,粱慧星著,《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10-213页。
参见,罗森伯格著,庄敬华译,《证明责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版,第104-107页。
粱慧星著,《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22页。
笔者在此处建议采用客观的目的论的标准。参见,卡尔劳伦茨著,陈爱娥译,《法学方法论》,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6年版,第236-242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1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