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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中的几个主要法律问题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中的几个主要法律问题


肖蔚云


【全文】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讨论时间最长、争论最激烈的部分之一。直到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也就是最后一次全体会议,才获得圆满解决。现对其中几个主要法律问题作些简明的阐述。
  
  一、行政与立法的关系
  
  香港现行政治体制是英国统治下长期形成的殖民主义体制,是适应于英国管理的需要的。1997年我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建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采取什么样的政治体制,就成为起草基本法中的一个重要课题。要解决好这一课题,首先要解决好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的关系,才能有一个适当的较好的政治体制。
  设计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之间的适当的相互关系是比较困难的。因为这一设计是“一国两制”方针下的行政与立法的关系,是史无前例、没有现成法律可以借鉴;香港现行的殖民主义政治架构又不能完全保留,一成不变;香港不是一个国家,将来也不能照搬西方国家的总统制、责任内阁制等政权形式;在中英联合声明中我国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及其具体说明,也只作;饿极其概括的规定,没有具体阐述;内地的人民代表大会制不适合于香港的情况,也不能照搬。这就需要建立一种符合“一国两制”方针、中英联合声明精神和香港实际情况的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
  基本法规定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是既互相制衡又互相配合,这是比较好而且是可行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都应具有一定的权力,权力过大地集中于行政机关或者立法机关,都将不利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发展。
  在“一国两制”的方针下,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如果能互相制衡,使两机关能依照基本法正确地行使自己享有的职权,各得其所,各有分工,并按照基本法互相进行适当的监督,将有利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正常运行,有利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社会稳定和经济繁荣。
   行政长官、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的互相制衡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 行政长官有一定的解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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