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思想背景
通过对建国以来历次政治运动的深刻教训的总结,必须重新认识过去的历史。长期以来受“左”的思想的深刻影响,通过对真理标准的大讨论,必须放弃过去长期坚持的“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的错误指导思想,而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探求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的指导思想。随着中国的进一步改革开放,人们的民主与法治、自由、权利、人权保障、权力制约的观念相继确立,价值观念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人们的权利意识与主体意识大为增强。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的具体实现。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不再只是口头上的宣传,而是反映在鲜活、生动的社会实践中。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政治上的民主权利必须得到法律上的有效保障。过去那种公民实际上往往更多的是义务主体,而很少享有权利,政府往往是权力主体而很少承担责任与义务的现象必须彻底改变。必须树立行政机关的职权职责相互统一、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相互统一的观念。
过去由于“政府的利益与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导出的“政府不可能作出违法的事情”,因而政府也就不可能承担所谓的法律责任,这是改革以前的观点。改革后,这种观点已经被彻底地放弃。“责任政府”的观念逐渐形成。人民不仅是权利(权力)的行使者,相应地也是义务的履行者,行政机关既是行使职权的政府机关,也就必须伴随着职责与责任。公务员作为政府职权行使的代表,由于行政违法造成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损害的,首先是由政府承担法律责任。
二、中国行政法的体系与内容
随着研究的逐渐深入,学者们开始关心研究行政法的体系与内容。至今仍然有很多学者在讨论这个话题。有的著作还予以专门指出“八十年代最大的贡献是,要确立中国特色的行政法学体系”8。一九八三年全国第一本行政法统编教材《行政法概要》,毕竟是“文革”结束不久后写就的教材,难免受文革残痕影响。同时还受前苏联行政法的影响比较深,所以“管理色彩”还很突出和鲜明,行政法是“管理法”或是“治民法”。一九八九年第二本全国性行政法统编教材《行政法学》,开始注意以行政法律关系为主线构筑行政法学体系,注意到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一致性。注意从权利义务关系的角度,从行政主体的职权、职责,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的角度进行研究。最近,又有学者提出以司法审查制度为核心,构筑行政法学新体系。9最近针对这一问题的讨论也很多,这个观点的提出在社会上引起了一定反响。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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