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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行政法学的历史与现状概要﹡

  伴随着中国经济体制的改革,中国政治体制改革也在艰难中缓缓进行。中国共产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总结了建国以来历次政治运动的经验与深刻教训。对“大跃进”、“人民公社”,尤其是“文化大革命”的深刻反省,从政治思想根源的角度进行了检讨与反思,最终作出了“彻底否定文化大革命”的历史性结论。在过去相当长的时期里,往往是以党的政策作为依据,根据“最高指示”发出行政命令,也就是说习惯于通过非法律的手段、方式来处理问题,实际上带有浓重的“人治”色彩。在这种情形下,往往就导致轻视法律的作用,甚至有的场合就出现否定法律作用的“法律虚无主义”。事实上人民都期待与希望“党和政府都应该服从法律”的法治社会,这就要求党和政府的关系发生改变和进行调整。而过去长期以来存在着的党政职能不分、以党代政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4为了解决长期存在的官僚主义和腐败问题,就要求国家的各项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律化。“一切国家机关及政治势力、各政党、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应当受到追究”、“一切组织和个人都不能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5(共产党也要在宪法与法律的范围内活动6)。公民的正当、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应当得到保护。政府应当清廉、自律、高效。这就要求尽快建立公务员制度。除此之外,人民还要广泛地参与政治和国家的行政管理,以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人翁”地位,并要求自己的各项民主政治权利的实现。只有这样,国家的政治生活才能公开化、民主化。这样客观上就要求通过法律来保障公民民主政治权利的实现。基于这样的政治背景,实践为行政法的建立和诞生提出了客观要求。学者与专家们围绕社会主义条件下的中国行政法的性质与内容等进行了认真的检讨,后来又开始介绍西方先进国家的有关的法律制度(例如英国、美国、法国、德国、日本等)和当时的前苏联、东欧诸国的相关法律制度(如前苏联、南斯拉夫、保加利亚、捷克斯洛伐克、民主德国)。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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