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一种专门的技艺,有它特定的规则和知识传统。只有了解它的规则,遵循它的知识传统,才能展开有意义的议论和监督。
新闻自由要尊重司法判决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刘莘
吵了几年的刘秋海案件,有许多地方值得认真反思。
关于新闻与司法的关系,这个案件是最值得深思的。一方面司法要公开,包括审判公开,新闻记者可以旁听,这是一个正在进行中的过程;另一方面,新闻媒体也要受一定的约束,不能妨碍司法公正。新闻媒体是自由的,但是新闻媒体似乎在做法院外的“法院”的时候,他自身也应该遵守某些公正的基本原则,例如“不能作自己案件的法官”。在某报未卷入本案漩涡前,它只是旁观者,它要评说,自可评说;但是在某报已经卷入这场系列诉讼后,对自己是当事人的案件,利用报纸实际上不断地作出自认为比法院的判断更公正的判断,就有违公正了。我想,新闻自由是无疑的,但是新闻自由与司法之间要有界限,也是应该的;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标志是有一个公正的法院体系。在面临解决司法不公的问题时,要树立司法的权威,任务是艰巨而繁重的。
本案使我深深体会到法院审判案件的规则,与我们平常评判某些人或事的标准是不一样的。法院审判案件,按照司法程序的规则,并不考虑与本案无关的事实或证据,因而并不会考虑两人背景。常人因此可能产生误解,以为法院在偏袒坏人。实际上,法律程序对所有人都是平等的。
人们总是倾向于追求绝对真理,而诉讼是不可能通过时光隧道再现过去所发生的一切事实的。它只能按照诉讼程序的规则采信证据。有时这会与人们所确信的事实发生冲突。非专业人员对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所采信的证据应当予以信任。
刘秋海行政诉讼案引发的思考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马怀德
刘秋海案件的焦点有两个,一是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所作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应当接受司法监督,法院应否审查责任认定行为?二是法院判断被告行为的合法性应当依据法律还是普通观念或推理?面对第一个问题,应该说,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虽不够合理,但也出于无奈,因为在现行行政审判体制下,法院应当受理及不能受理的行政案件都由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予以明确规定,作为一个地方法院,不可能也不应该轻易去触及最高人民法院界定的禁区,否则,就难以保证全国法制的统一,也无法说服当事人接受并执行判决。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理论及实务界众说纷纭,但较为一致的看法是,此种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应当与其他行为一样,接受行政诉讼监督,纳入法院审查范围,与此相关的行为还包括鉴定行为、证明行为、认定行为等等。但由于
行政诉讼法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这一点,况且还有最高人民法院与公安部的联合规定将此类行为明确排除在行政诉讼范围之外,所以,法院不审查公安交通机关的责任认定,虽然有悖于理但并不违法。刘秋海案件的重要意义并不仅在于该案本身,而应当通过该案提醒立法部门和最高司法机关,尽快解决实践中合法不合理、合理不合法的问题。至于第二个问题,我认为行政执法部门及工作人员行为是否合法,关键要看是否违反了现行法律法规,特别是判断执法行为的程序合法性,更应该尊重现行法律。
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法院对于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有权予以撤销,但这里的“法定程序”并不是普通人观念中的程序,也不是推理得出的程序,而是实实在在的法律法规确定的程序。我们不能要求法院用普通人的程序观念或推理代替法律规定,更不能对原本并无严格程序的执法活动提出过高的程序要求。面对目前执法程序严重缺失的现状,我们更加深切地感受到健全行政程序法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希望通过此案,在公安交通执法,特别是事故处理方面尽快建立起公开、公正、民主的调查处理和处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