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刘秋海行政诉讼案引起的几点思考*

  此案的审理判决暴露出一系列问题,也值得我们深思。我认为有关机关应尽快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通知》的存废问题,因为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它与《行政诉讼法》的原则精神相违背,与中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引发的纠纷的解决、需求相背离。应尽快确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完善行政审判中的证据规则。各级人民法院应通过司法审查确立司法权威,强化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与规范,树立司法公正形象,往后注意最大限度地注重审判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关系等等。
  
  “舆论监督”的“他律”与“自律”
  北京大学博士生 何海波
  
  由于司法自身的纠错机制不完善、外部法律制约不足,于是“舆论监督司法”应运而生。
  客观地讲,没有一种权力永远公正、永远正确。一旦媒体取得舆论监督的“权力”,它本身也可能腐败;即使是“铁肩担道义”的记者,也可能由于立场上的偏执、认识上的欠缺而犯错。从根本上讲,媒体只是报道案件、传播消息,它本身不比司法更公正、更正确。  新闻自由作为言论自由的延伸,是民主社会的基本价值。在一个 “公共议论”的广场上,任何人都应当有权评论、批评法院的判决,即使批评是不正确不适当的,也不应承担过多的责任,更不应轻易地惩罚。为了维护新闻自由的价值,法律对“新闻侵权”的认定应当慎重。  在主张法律对媒体的“他律”应当宽松的同时,我要强调媒体的 “自律”。
  法院审理案件有它特定的程序,认定案件事实有它特定的规则。即使在一个法制完备的国家里,司法与社会也是有距离的。法院总是根据在诉讼程序中认定的证据来判断事实;一个记者亲历现场所见所闻的事情、经过访谈所得的说法,可能深刻地影响公众的立场,有效地煽动公众的情绪,却不一定是在法律上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也不一定是提交到法庭的证据,更不一定是真实、合法的证据。媒体在“监督”前,是否像法官一样聆听了全部的庭审,查阅了全部的案卷?他判断案情,是否像法官一样排除那些在法律上无关的或者不能采用的证据?况且,司法审判有时间的限制,司法的资源有限,法院不可能无休无止、“踏破铁鞋”地调查;尤其在一个错综复杂、各种证据鱼龙混杂的情况下,即使法官秉持公正,他就一定能够发现案情真相?即使经过合法的司法程序,所认定的事实可能实际上是“不正确”的,而民众总是要求“实际上的正确”、“实质上的正义”。这种法律有时无法满足的要求,加剧了民众对自身不够健全、腐败丛生的司法的不信任。尤其在目前情境下,对于司法腐败现象,可以说,不管事实如何,你说什么都有人相信。而媒体如果不加注意,错误渲染,对于刚刚开始成长的司法尊严和权威,将是雪上加霜。
  我要强调的是,媒体对司法判决应当保持起码的尊重,在批评法院前首先要了解法院判决所根据的事实及其逻辑。有位学者曾语重心长地说道:司法独立与新闻自由是同样值得珍重的。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