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视解决该案暴露的问题
北京大学副教授 湛中乐
对于刘秋海案件,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确有值得肯定之处。1、在判决书第9页明确指明“本案属于行政诉讼,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四条的规定,本案仅就被上诉人暂扣上诉人车辆及其行驶证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被上诉人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正确与否不在本案审查范围之内,本院不予审查。”这样便为法院掌握受案范围寻找到了规范性依据。2、二审判决书第10页明确认定“根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
二十八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颁发的《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审批权限的规定》第四条关于在调解终结后应将暂扣车辆退还当事人的规定,被上诉人从九月十三日作出调解终结决定之次日至北海市银海区法院采取诉讼保全之日止共十六天仍暂扣车辆属超期扣车,行为违法。”3、一、二审诉讼费用的分担上,上诉方(原告)承担90%,被上诉方(被告)承担10%。总的来讲,按一般标准来说,二审法院的判决似是无可厚非的。
如果以严格标准来分析这一行政判决的话,我个人认为,本案二审判决也存在着若干方面的问题值得商榷:1、明显存在避重就轻的现象。如果作为二审法院的高院考虑到此案的特殊性,迎难而上,考虑到了诉讼经济与诉讼效益原则,充分运用《
行政诉讼法》赋予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职能,对交警大队所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行为进行严格的合法性审查,而不是消极地按最高人民法院与公安部联合发布的《通知》为依据拒绝审查,那么就有可能完全是另一种结局和效果。我特别希望二审法院能以《
行政诉讼法》为根本依据,直接对 “事故责任认定”这一行政行为予以司法审查,作出客观公正的判决。然而出于各种原因,二审法院毕竟未能这样作,确实留下了遗憾,也招来了非议。2、我认为法院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采用了简单、实用的标准,没有从严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