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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秋海行政诉讼案引起的几点思考*

  三、此案的审理判决暴露出一系列问题,也值得我们深思。我认为有关机关应尽快解决最高人民法院与公安部联合发布的《通知》的存废问题,因为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它与《行政诉讼法》的原则精神相违背,与中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引发的纠纷的解决需求相背离。应尽快确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完善行政审判中的证据规则。各级人民法院应通过司法审查确立司法权威,强化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与规范,克服司法审判中的地方保护主义,树立司法公正现象。应该注意最大限度地注重审判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关系等等。
     
  附录:以下为广西日报法制周刊的讨论全文:
  
  编者按
  刘秋海行政诉讼案已经结束一年多了,但引发的争论还远未结束。近日,广西法学会在北京举行了刘秋海行政诉讼案座谈会。几位知名的行政法学专家在会上提出了许多值得深思的问题,诸如新闻自由是否要尊重司法判决,行政法制亟待健全等等。本版今天所刊登的文章,就是他们对此进行的深入探讨。希望通过这些有益的讨论,能够更好地加强和改善舆论监督,推动司法改革,从而加快民主与法制建设进程。
  
  刘秋海行政诉讼案纪略
  
  一、北海市银海区交警大队于1995年4月19日暂扣刘秋海的车辆及其行驶证,扣至同年9月29日。
  二、1995年12月,刘秋海向自治区高院提起行政诉讼。自治区高院转北海市中院立案受理。1996年3月19日立案。
  三、1996年8月21日北海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四、1997年9月25日北海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结果为:
  1、维持被告银海区交警大队于1995年4月19日作出的(北市0108070号)暂扣凭证决定。
  2、驳回原告请求赔偿13万元的诉讼请求。
  五、1997年10月22日刘秋海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自治区高院。
  六、1997年11月25日自治区高院立案受理此案。
  七、1998年1月19日自治区高院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延长该案的审理期限,1998年3月18日最高法院批准延期。
  八、1998年4月2日自治区高院在北海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九、1999年3月1日自治区高院作出终审判决。
    
  
  案件的事实真相与司法判决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博导 应松年
  
  刘秋海案件首要的问题不是法院对事实真相作出怎样的认定,而是法院怎样去认定事实真相。法院在该案中“避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问题,是否真的违法。本案属于行政诉讼,原告只对交警队暂扣行为提起诉讼,法院也只能审查暂扣行为是否合法,此外的问题,法院不需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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