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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如果一次性缴纳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经批准的,当事人可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次数、数额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未批准的,当事人仍应一次性缴纳,但缴款日应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仍为30日。
  关于社会抚养费的缴纳方式,《办法》从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实际情况出发,实事求是地作出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具体缴纳方式的授权规定。各地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分别作出由当事人自行到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代收代缴、由当事人所在单位代收代缴、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依法承担代收代缴义务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当事人缴纳等规定。
  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社会抚养费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
  (7)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20;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体制
  (一)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体制
  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对超生子女费实行“统收统支”到对计划外生育费实行“乡收县管、财政监督、专款专用”的管理体制,虽然逐渐规范了这项收费的管理,但在实践中仍存在自收自支、收支“挂钩”、“放水养鱼”等问题,加之缺乏监督或监督不力,致使少数地方滋生腐败,甚至形成行业不正之风。为此,《办法》根据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的要求,明确规定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和滞纳金全部上缴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体制。并规定执收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稽核和会计核算制度,严格财务纪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保证。
  关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体制,主要内容包括: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书面决定或者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作为代征机关负责征收。征收机关或代征机关依据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向应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当事人送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所收社会抚养费应当上缴财政。这种规定体现了国务院关于行政收费管理体制改革实行“收支两条线”、当事人自行缴纳等重要精神,有利于从制度上、源头上杜绝基层因征收社会抚养费产生的行业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
  (二)社会抚养费管理的基本要求
  1、社会抚养费的缴纳方式 按照要求,应为当事人自行缴纳。同时,因交通等特殊原因,应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当事人不便自行到指定的金融机构或其他代收单位缴纳的,代征机关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可以会同指定的金融机构或代收单位的工作人员,为其提供缴纳方便,向其出具收费票据,并在指定的时间内将当事人缴纳的社会抚养费上缴指定的金融机构或其他代收单位。
  2、加收滞纳金问题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41条关于加收滞纳金的规定,《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社会抚养费加收的滞纳金按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计算。同时征收的社会抚养费滞纳金应当上缴财政。
  3、社会抚养费的使用 根据现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经费投入体制,社会抚养费应纳入财政管理。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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