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以上粗略的分类和剖析中,可以看出,福利权的性质依然存在许多未解的难题,也很难将福利权的涵义明确化。积极的福利权利堪称是一个“不确定性的范例”,要求法院从相互竞争的价值中作出选择,不仅缺少遴选标准,面对的还是不完备的信息和不确定的规范。[28]“福利”本身的概念是开放的,它具有强烈的不确定性,社会环境的不断变化也会赋予它新的内容和意旨,这也增加了厘清福利权个中问题的难度。
三、司法实践中的福利权
在美国,基本权利的扩展不仅来自立法机关的规定和行政机关的活动,更有赖于司法审查的卫护。法院作为“最不危险的部门”,在司法审查时候,不仅受到权力分立框架的限制,还要受到司法资源、事实认定能力等诸多因素的制约,还要考虑到案件涉及的政治、经济、社会等诸多因素。因而,从案件受理,到案件审理及最终判决,法院都需要对以上诸多因素予以审慎的考量,作出决断。以下笔者就试图以法院受理和审理案件的过程为分析脉络,对福利权能否真正实现加以分析。
1.案件受理时:司法的节制姿态
面对关涉福利领域的案件,法官每每恪守审慎节制的姿态。因为,福利领域中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常常具有很强的技术性,法院对于行政机关的决定通常只能选择予以尊重。这也为1984年谢弗林诉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案中确立的谢弗林原则(Chevron Doctrine)所佐证。依据谢弗林原则,如果法律规定暧昧不明时,只要行政机关对法律的解释合理,法院就必须予以尊重。因为,行政机关比法院有着更强的专业能力和民主合法性基础。
司法权在福利领域的审慎态度,也与谢弗林原则相契合。例如在1970年,最高法院就认为,“公共扶助项目中的棘手的经济、社会甚或是哲学问题,不关我们法院的事。”[29]应该看到,相对于国会和行政而言,法院欠缺民主合法性基础;也欠缺导引和管理社会福利国家的专业能力,很难在可能的制度安排间进行政策抉择,也很难去对福利权利和其他社会目标之间的关系加以评判。这些都使得法院在对具有高度政策性、技术性技术因素的福利问题争议进行审查时,采取了相当节制的姿态。法院“必须要去小心翼翼的处理积极权利领域的问题,因为这显然会危及到立法机关的特权和政府的灵活性”。.[30]同时联邦法院作为“既无权又无剑”的机关,作为联邦政府机构中最为脆弱的一环,作为政治上容易受到攻击的机构,也有必要保持节制的姿态,以避免被卷入政治纷争。[31]
2.案件受理后:原告支付的诉讼成本
要想通过诉讼赋予福利权以血肉,就需要资源。诉讼能力“有赖于钱包的宽绰,有效法律服务的动员,而这会因不同的阶层、团体以及地域的不同而有相当的差异。”[32]在福利案件中,原告通常是处于经济和社会弱势地位的穷人,当他们试图通过诉讼寻求救济时,常常需要不菲的费用。正如苏珊·劳伦斯(Susan Lawrence)指出的,“从我们几乎整个历史来看,很少有穷人能求诸法院让自己的冤情得到救济,并去参加到司法对法律和政策的发展之中。”穷人要想接近正义,常常不得不求诸于法律援助,或通过利益集团实现诉讼,但这两条途径也并非就一定畅通无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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