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是复杂的,就此提出的方案设计,也许没有一个可以保证是完美的。因为,所有的方案都是一种事前的人为设计,无论是专家还是普通人,知识的局限甚至利益的偏好,不可能保证事前的设计能够通过事后的实施,完美地解决其所欲解决的问题。在此意义上,每个方案都是试错的,都需要在“发现问题→设计或调整方案→试错、批评和反思→积累经验、再发现问题”的循环往复模式中,不断地趋于完善。中国的改革实际上一直是在沿着这样的轨迹进行。
然而,任何一种方案的试错性,并不意味着它可以轻率地、仓促地出炉。毕竟,试错方案都是有错误代价的,没有经过细致、认真设计的方案,错误成本的机率会相当之大。银川市出租车经营管理新办法的匆匆颁布、出租车司机的罢工以及新办法旋即停止实行,重庆万州区政府出租车经营指标重新分配先后引起三轮行政诉讼,芜湖市大多数出租车司机对收回经营权的愤慨,都是典型例证。各种意见风起云涌的现象,至少再次重新激起一个话题:中国当代社会,经过20多年的经济和社会变革,已经呈现或凸显利益多元和竞争的格局;面对这样的格局,经常以公共利益的名义作出决策的政府,究竟应该如何运作,才能有效地遏制单纯偏袒一方利益甚至从中谋取自己利益的倾向,从而相对中立地酝酿出一个适当照顾各方正当利益的、真正的“公共利益”?
在当下的制度环境中,最佳的答案是,建构一个开放的、允许各方利益充分表达意见、并进行充分协商的政府决策过程。实际上,在某些地方、在讨论其他的一些问题上,这样的决策过程已经有了范例。如原国家计委举行的铁路春运价格听证会,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的立法听证会,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就《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立法听证会,等等。
尽管这些范例还不是十分成熟,有些制度环节还有待完善,但它们无疑昭示了一种具有宪政意义的政府决策结构。宪政,就是要通过各种有效的机制,减少政府拥有的不正当权力或者对权力的不正当行使。政府决策,无论是人大还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让决策所涉及的各方利益代表真正参与进来,就会在相当程度上实现决策的公共选择性,减少政府的恣意和试错改革的错误代价。为此,这样的决策结构和过程应该是:经过精心准备的,事先将拟定的方案详细告知各方利益主体的,允许各方利益自我组织和聘请专家的,在时间跨度和会议次数上确保各方充分协商的,有媒体给予公开报道从而促进社会讨论的,最后结果是提供充足理由的。虽然它会造成一定的效率问题,可是,对像出租车经营模式变革这样的涉及众多利益的重大决策而言,它可能是再恰当不过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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