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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薪制:审判公正、廉洁和法官高素质的基本保障

   五、一点说明:初步设想进一步论证的必要
  以上关于我国实行法官高薪制的想法虽然有一定的根据,但所提出的设想只是初步的、不成熟的。比如,高薪制应高到什么程度,我们只能考虑法官的工资应当高于一般的行政官员,本文文中提到法官的工资应当在10年的时间里达到现在法官工资4倍左右的水平,是把其他行业官员工资之外的有关收入考虑进去了的,因为从理论上来讲,法院部门不应该为法官的福利而搞创收活动,法官因此也不可能象其他有关行业那样有工资和津贴之外的收入。再一个理由是,从我国人们收入的实践情况上看,不少行业工资之外的收入往往并不比基本工资少,因此,10年后法官的工资的水平达到现在工资水平的4倍应该不能算很高,但影响法官高薪制的因素很多,具体应如何确定自然需要进一步的论证。再比如,法官人员的减少应减到多少合适,我们主要也是以一些比较有代表性的国家的法官的工作量作为参照来提出设想,其实,影响确定法官人数的因素同样是很多的,具体裁减法官人数时,同样有必要作进一步的研究。因此,本文提出实行法官高薪制,最主要的是强调该制度的意义,并初步提出有关的想法。如果我们真正的准备推行这项制度,那么,事先进行充分、全面、深入的论证则是十分有必要的。
  
       (全文完)
【注释】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改革五年纲要》

转引自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1月版,第20页
转引自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1月版,第41页

转引自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1月版,第407页

参见:《美国民事诉讼法导论》,杰弗里·C·哈泽尔 米歇尔·塔鲁伊 著张茂 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版,第64页

参见胡健华:“法官的资格”,《人民司法》,1993年第7期,第45页

参见谷口安平(日):《程序的正义与诉讼》,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1月版,第8页。另,2000年夏季日本公布的国家公务员奖金的发放情况也表明最高法院的院长的工资是所有公务员中最高的

参见周道鸾主编:《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资料汇编》,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年4月版,第406―40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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