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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薪制:审判公正、廉洁和法官高素质的基本保障

   3、减轻负担:确定法官的职责,设立法官助手制度
  如前文所述,中国的法官队伍虽然庞大,但法官的工作并不轻松,有些法官还超负荷地工作, 如此局面的形成,有我们审判制度方面的原因,也有我们实践中法官职责不明的原因。审判制度方面的原因有待于我们在对审判制度的建设进行讨论时去分析,在此,我们只对法官的职责所涉及的问题谈点看法。
  法官的职责是什么,这应该不是一个问题,因为宪法法官法都规定得很清楚。法官的职责就是通过行使国家的审判权,对各类案件进行处理。要求法官全心全意地履行审判职责,一方面要求法官严格的执行审判制度,而另一方面则要求要有相应的制度能保障法官的核心工作就是审判而非其它。传统上,由于我们长期推行计划经济和司法行政化倾向的存在,审判工作的专门化问题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审判外的一些司法行政事务、政治宣传工作、乃至一些社会活动,常常由法官们来完成。至于承担审判的一些辅助性工作,则更被视为法官职责范围内的事。在实践中,我们的法官承担的审判外的工作和审判的辅助性工作的工作量,往往要大于他们所承担的审判工作的工作量。这样的现象应当予以改变:它极大地浪费了极为宝贵的人力资源──由经过多年专业培训、具有专门知识、本应从事高智商工作的专业人员去从事一些相对较简单的工作,无疑是一种很大的浪费。此外,这也不利于法官自身素质的保持和提高:具有专业知识的法官如果整天忙于非专业性的工作,其专业水平和总体素质是会下降的。
  要改变上述现象,一是要在观念上解决认识上的问题,将司法行政工作、一般的政治宣传工作、与法官职责不相干的社会活动排除于法官职责的范围,二是应当设立有关的法官助手制度,将审判的辅助性工作完全交由法官助手来完成。法官因此可以一心一意地完成最需要他们来进行的审判工作,法院的审判效率也会因此而得到提高。观念上的认识,需要我们不断的强调并在实践中逐渐的贯彻,而法官助手制度则可以在制度上予以设立。
  如何设立法官助手制度,我认为这可以与提高法官素质和精简法官队伍结合起来。具体的想法为取消助理审判员制度,设立单列的法官助手制度。
  目前,我们的法官包括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从法律规定上看,助理审判员的主要职责是协助审判员工作,[zhu14] 但在司法实践中,审判员与助理审判员在职责上没有什么实质的区别,助理审判员实际上是在从事着与审判员相同的工作。就两者的资格而言,助理审判员资格的取得要较审判员容易,助理审判员的司法水平也较审判员要低一些。但在司法实践中,两者的职责没有什么实质的差别,这就使得本来应当主要是协助审判员工作的助理审判员,实际上承担了审判员的工作,而本来应当由法官的助手从事的一些审判的辅助性工作,也因此由法官们自己承担起来了。在审判事务上没有主次分别,必然导致审判工作的低效率──包括质上和量上的。基于这样的理由,我建议取消助理审判员制度,改设法官助手制度。法官助手即不同于现在的助理审判员──他不是法官,不能审理案件和对案件作出裁判,他也不同于书记员──书记员只负责法院审判的记录和与审判有关的一些事务性的工作,而法官助手则要负责对案件材料的整理,案件要点的归纳以及一些审判文书的起草。在设立了法官助手制度以后,法官的主要工作是主持开庭,对案件进行评议和裁判,而其他的有关审判的辅助性工作则由法官助手承担,法官的负担因此可以减轻,而取消审判员制度后,法官因此而人数减少,素质提高。
  综上所述,精简法官队伍,提高法官素质,明确法官职责,设立法官助手制度,目的都是为了使我国的法官队伍人员精简,保证胜任法官职位者是真正素质高的人。这样,实行法官高薪制有可能遇到的“给不起”和“是否配得上拿”的问题也就能在相当程度上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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