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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薪制:审判公正、廉洁和法官高素质的基本保障

  2、择优录取:精英人才入法院
  在我们精简现职法官的同时,还要特别强调保证新就任法官人员的素质。而与保证法官素质密切相关的一个问题是法官资格及其取得。
  世界上多数国家国家对法官的资格都作了比较高的要求,其中一般都要求法官要有专门的法律知识和一定的社会实践经验,有的还要求要有一定的法律职业的经历。许多国家还以考试的形式来确定法官的人选,比如,日本、德国、泰国、印度等,都是以公开考试的形式向全社会招募法官,有的考试合格后还要经过一定时期的职业培训才可任命为法官,如德国、日本。我国《法官法》第12条规定,“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这一规定表明,在我国,法官资格的取得首先得通过一定的考试形式,通过考试择优提出的人选经过人大任命而最终取得法官资格。但是在实践中,法官资格考试实际上是法院内部的一种考试制度,只有已经在法院工作的人才有资格参加。这样的一种考试制度,极大地限制了社会上的优秀法律人才取得法官资格,从而也就影响了法官的整体素质。较中国的律师资格考试制度,中国的法官资格考试也是落后的,这是不正常的现象。
   我认为,中国的法官资格考试制度可以借鉴中国的律师资格考试制度,面向全社会进行,择优录取成绩优秀者,以保证新就任法官者的素质。再则,通过激烈的、公平的竞争而获得从事法官职业并因此取得高薪,也是合理的。
  此外,从律师队伍中选择优秀的律师就任法官,也是我们可以选择的一条道路。目前,美国、英国等国家,主要就是从从事了若干年(美国是6年,英国是7年,而实践中任命的法官,其从事律师职业的年限要较最低年限高一些,一般要10年以上)律师职业的律师中选任法官,日本在此次司法改革中,也有不少人主张从律师中选任法官。[zhu13] 从从事了若干年律师职业的律师中选任法官,能保障法官有相当丰富的社会经验和法律职业经验,其法律业务素质和法律职业道德素养能得到相当的保证,审判的公正和审判的高效率的实现也就有了一定的保证。
  总之,无论是通过考试选优,还是从律师队伍中选任法官,目的都是为了法官队伍的精干。我们应该尽快的认识到法官职业应该是由有专门的法律知识的智慧者所从事的行业,说得刺耳一些,目前法官队伍中滥竽充数的现象必须得到尽快和切实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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