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考核淘汰:法官队伍人员的直接减少
精简法官队伍首先遇到的一个问题是现有的法官队伍应不应该精简。应当承认,目前我国的法官工作是相当辛苦的,[zhu10])但我认为这并不能成为法官队伍不需要精简的理由。因为,与世界上一些有代表性的国家相比,我们的法官队伍显得相当的庞大,工作效率也很低。为了说明这一问题,我们不妨以1997年有关国家和我国的情况作个比较:
国家: 美国 英国 德国 法国 日本 中国
法官人数: 30888 3170 20999 4900 2899 25万多
受理民事第一审案件数15670573 2338145 2109251 1114344 422708 4758928
受理刑事第一审案件数14124529 91110 829720 425158 89634 436894
对人口100万比 116 61 26 84 57 180 #a#[zhu11]
以上数字表明,我国不仅是法官人数绝对数大,而且法官人数与国家总人口人数的比例也高,更突出的是办案效率要较这些发达国家的法官的工作效率低。工作效率低,有审判制度上的因素,也有法官承担了审判之外的工作而影响了审判效率的因素,但相当部分的法官自身素质低则应当是一个重要的因素。有学者认为在我国,“几乎在绝大多数法院,都普遍存在着法官绝对数多,但业务骨干不很多的现象。”[zhu12] 因此我们要将那些不具备法官业务能力的人从法官队伍中精简掉。这项工作十分的艰巨,因为它涉及到许多现任法官的利益。但它必须实行,否则,中国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就不可能有一个比较大的提高,庞大的法官队伍和相当多的低素质法官的存在,阻碍法官高薪制实行的财政“给不起”和获得高薪者“配得上”的问题就无法解决。
由于精简法官的工作影响很大,要真正实行,应当经过充分的论证和制定方案。笔者在此仅根据自己的体会谈一点粗浅的想法:用10年的时间,将法官的总人数精简至8万人左右。具体做法是,通过每年一次的严格考试及考核委员会的综合评价,每年淘汰现职法官中的百分之十左右,同时,退休人数与补员人数保持平衡,10年后法官人数大约在8万左右。(预测案件增长速度为每年百分之十,10年后我国一审案件大约是1600万件左右,平均每位法官每年处理一审案件200件左右,这个数较发达国家远远要低,但考虑到我国审判制度等一些因素,这样的一种设想也许是可行的)。法官的薪水则以每年百分之十五的水平逐年增加,10年后法官的工资是现在的4倍左右,这样的工资水平,可以说基本上实现了法官的高薪制。(这种假设,是以物价水平变化小,其他行政官员工资按现在工资制度增长为前提的)。之所以采取法官人员逐年减少和法官工资逐年增加的做法,主要是因为这样一种循序渐进的做法,一是对法院审判工作不会一下冲击过大,二是对法院的财政压力也相对不大,也许是一种较为可行的办法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