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法官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世界上许多国家在赋予法官很高的社会地位的同时,都实现了法官高薪制,法官的工资较普通的国家公务员要高,大体上相当于行政长官的工资,比如,日本最高法院院长的工资高于内阁总理[zhu7] 最高法院法官的工资与内阁各部长的工资相等,地方各级法院的法官的工资,分级别大致与各部副部长、局长、课长等相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工资与副总统的工资相同,联邦各法院的法官的工资与国会议员、政府官员大体相等;英国高级法官(常任贵族院议员、上诉法院院长和法官、高等法院的王座法庭庭长等)的工资高于政府大臣;德国法官的工资分为10级,初级法院和地区法院的法官的工资为1、2级,相当于高级公务员工资的最高额,最高级别的法官的工资相当于特级公务员最高两个级别的平均数;泰国最高法院院长的工资与总理、议长相等,最高法院高级法官的工资与副部长相等,最高法院普通法官的工资与曼谷市长的工资相等,地方法院普通法官的工资与县长的工资相等。[zhu8]
给予法官比较高的工资,一方面是对他们复杂的、需要专业性知识才能完成的工作的肯定,也是对他们在社会中应有的地位的反映──没有一定的经济地位,在社会上就不可能有一定的尊严。另一方面,也是对审判公正和审判廉洁的一个基本的保障,是吸引高素质人才从事法官职业的一个有效手段──在许多通过考试而取得法官资格的国家,法官资格的考试难度相当的大,考试通过的比例很小,比如,日本的司法考试,通过考试而取得从事法曹职业资格者大约是应试者人数的百分之三,而经过司法研修所的培训后担任判事补(职责介于法官助手和助理审判员之间)的大约占通过司法考试者的百分之十五,在通常情况下,就任判事补10年后才能升任为判事(正式的法官),由此可见就任法官的难度,但应试者仍然十分踊跃,甚至屡败屡战。因为他们知道,一旦取得了法官资格,不仅意味着进入了上流社会,而且经济上的收入相当的可观。既然实行法官高薪制有这样多的好处,世界上多数国家实行法官高薪制也就是一件顺理成章的事了。
四、出路所在:法官队伍的少而精
我国没有实行法官高薪制,法官的工资与行政干部基本相同,而就实际收入而言,相当多地方的法官的正常收入要较行政干部低。在《
法官法》的起草过程中,曾提出过“法官工资适当从优”的议案,但最终未被采纳。[zhu9]该议案没有被通过,原因多多,其中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也许是很主要的:一方面是在目前的情况下国家还没有能力负担法官的高薪,另一方面是现有制度下的法官该不该拿高薪。在我看来,如果这两方面的问题解决了,不仅“法官工资适当从优”不成问题,就是的实行法官高薪制也自然会提到议事日程上来。
实行法官高薪制,要解决上述两方面的问题,就法院可行的措施,我认为最有效的途径就是精简现有的法官队伍,提高法官的素质,从而解决法院实行高薪制后法院财政“给得起”和获得高薪者“配得上”的问题。我认为可以采取的具体措施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