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以上三点认识中,我们不难得出一个结论:高薪制是法官职业的内在要求。
二、确有必要:高薪制是审判公正和审判廉洁的基本保障
司法改革的一个基本目标是建立起审判公正和审判廉洁的审判工作机制,这一目标的提出,主要是针对司法实践中少数裁判不公和少数司法人员的腐败行为。要实现审判公正和审判廉洁,完善审判制度本身是十分重要的,但是,我们决不能因此而忽视审判制度之外的其他制度与审判公正和审判廉洁的关系。在我看来,法官的待遇问题,就与审判公正和审判廉洁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其中,高薪制问题就是一个关键的问题。
审判公正,通常包括案件审理的过程和案件的判决的结果公正,即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审判公正是社会正义对审判的基本要求,是审判要实现的根本目的。无论是在实质上还是形式上,审判公正,都要求法官在审判中能能依法审判,做到不偏不倚,在当事人之间保持中立的地位。要做到这一点,最起码的一个要求是法官与双方当事人都没有利害关系。审判廉洁,则是指法官审判案件没有受到金钱和其它利害关系的影响。其最起码的一个要求也是法官与双方当事人都没有利害关系,包括在审判之前和在审判过程中。法官与当事人在审判之前的利害关系往往是比较容易发现的,因此,排除有这样的关系的法官来审判有关的案件比较容易。而在审判过程中法官与当事人形成利害关系,最大的可能性就是当事人以给金钱或物资上的好处换取法官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这种关系形成的原因之一,从主观上讲,是法官难以抵制拜金主义,从利益关系上看,是当事人所给的好处已经动摇了法官公正司法的信念,当事人所给的好处已足以让法官冒失去其地位的危险,在这行为过程中,法官不得不考虑的一个最直接的因素是经济利益。在这时,有可能对法官发生制约作用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法官的工资及有关经济上的待遇。当然,我们并不因此认为高薪肯定可以养廉,可以保证审判公正。但可以肯定的是,低薪是无法对审判的廉洁和审判公正提供有效的保证的:在法官的工资明显的不足以抵制金钱和物资的诱惑时,“权钱交易”等腐败的行为是很容易在法官中发生的。从这个角度上讲,审判不公和司法腐败与法官的工资待遇有一定的关系(当然,这一点并不可以成为裁判不公和司法腐败者的借口)。
防止审判不公和司法腐败,从另一个角度上讲,应当使法官有高度的自律性:法官对自己能严格要求,不受各种利益的诱惑,自觉抵制各种腐败行为。这种自律性来自于法官的职业道德感和法官对自己职业的尊重,这种认识的产生,与法官的社会和经济地位是密切相关的,而高薪制从经济上确定了法官较高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赋予了法官应有的社会尊严,法官职业道德的形成也就有了经济基础。
三、他山之石:有关国家和地区对法官工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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