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不仅工作辛苦,其工作的意义还表明法官在社会生活中是对社会发生着重要影响的人物。法官通过法律的适用,定纷止争,伸张社会正义,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为民众的安居乐业提供有效的保障。欧密拉指出:“法律欲不变成一潭死水,而欲活生生地在司法判决的过程上,正确地、合理地解决人类现实生活上永无止境的纷争,最重要的前提,他必须能配合和适应人类各种不同的需要,而此前提有效成立的必要条件,就是法官的态度。”[zhu2]由此可见法官对国家法律的适用和社会秩序的维护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付给法官高薪是合理的──给对社会发挥积极作用大的劳动者高薪,是对劳动者工作业绩的肯定。
第三、法官职业的从业者是一个高素质的团体
如前文所述,法律职业是项特殊的职业,它关系到国家法律的适用和社会正义的维护,因此它要求从业者具有比较高的素质。哈耶尼所说的:“对正义的实现而言,操作法律的人的质量比其操作的法律的内容更为重要。”[zhu3]说的就是这个道理。而美国学者约翰.亨利则将法官的特点具体概括为:“年长、经验、精英”[zhu4]这同样是很有道理的:年长有利于权威的树立,经验是对复杂的社会问题作出相对客观的分析并就此对当事人的是非责任作出判断的基础,精英则是法官这一崇高而智慧的职业对从业者的一个基本的要求。日本社会也普遍认为,法官应当由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和智商较高的社会精英担任。大多数欧洲、拉美国家以及日本,希望从事法官职业的毕业生必须通过特别考试并完成特别的司法训练而加入法官队伍。晋升取决于资力及法院内部上级的评价。各级法官都是这种优者升迁体制的产物。美国联邦法官由总统提名,而且必须得到参议院三分之二多数表决的确认。这一程序适用于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和其他联邦法院的法官。在法律上,总统可以提名任何人,无需参照职业资格。在实践中,获得提名者是在公法或私法实践中有着不少于10年丰富经验的律师。[zhu5]英国、新加坡、印度要求担任律师7年以上才有可能被选任为法官。[zhu6]由此可见,世界上许多国家对法官的素质要求是相当高的──这实在也是法官职责对法官从业者的一个基本的要求。给承担需要智慧才能完成好工作的高素质者以高薪,这是对具备高素质者以往长期专业训练的必要性的肯定,也是对社会人才的一个公平的评价,可以说是再正常不过的事了。从另一方面上讲,吸引社会上的高素质者加入法官队伍,实行法官高薪制也是一个有效的和必要的手段,因为高薪不仅体现一个人的经济价值,而且还是对一个人所具有的能力的一个客观评价,相当部分的高素质者将会为实现自身的社会价值而选择法官职业作为奋斗目标。从这个意义上讲,高薪制为法官队伍的高素质提供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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