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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票据法的完善

  在这里,我想民商合一或民商分立,都不是主张没有商法的存在,民商合一也不是商法没有存在的必要,毕竟民商合一中有"商"这个概念,既然走民商合一的道路,商法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为什么不把"民商"叫"民法"呢?在民商合一的模式中,商法并非不足称道的。较商法而言,民法是博爱的,它同情、保护、关爱弱者,有着很高的道德水平,如不关心弱者,民法认为是"恶"的,但商法在某种意义上,就是"恶"的,因为它鼓励人们赚钱,唯利是图。如果现在我们不承认商法存在的必要性,还局限于"君子言义、小人言利"的道德说教,恐怕市场经济无法进行下去了。就现实而言,我们的市场还不健全,我们的商人处于发展阶段,如果不鼓励商法的理念,就不会有矫枉过正的结果。因为我们社会中市场的东西还是太少了。
  总之,我认为票据法定位在商法,如果走民商合一的模式,票据法是民法的特别法。
  二、票据法的价值取向
  这个问题与第一个问题有紧密联系。梁慧星先生在讲授《合同法》时,讲合同法的价值取向是合同正义与合法效率。如正义与效率发生矛盾时,取义而舍利。梁老师又讲,在制定合同法中有几项立法原则,其中一项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主义的意思是人人有工作干,有饭吃,有衣穿,这是个大目标。那么,票据法的价值目标是什么?如果票据法追求经济效率,那么这部法律一点伦理道德都没有。这与我国法律体系的价值目标相冲突。而且从国外的立法来看,尤其是二战后各国的立法、法理、司法中都强调公权,维护社会公益,如果票据法只维护商人的唯利是图,恐怕与世界立法发展潮流相矛盾。所以说票据法不只追求效率原则,但主要是效率原则。
  从票据法的立法目的,制度结构可以看出它的价值取向。票据本身是一张纸,从中看不到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经济政策目标,只是商人用来作生意的纸。从本质来看,促进票据流转是票据法的价值目标。促进票据流通,是维护交易安全所必需的。如基于对票据的信任而发生票据的流通行为,只因一次欺诈无效而要求推翻所有的交易,重新按合同性质来决定行为的效力,这是不安全的,不是票据法所追求的。
  在这个大目标下,究竟是追求"交易秩序的安全"还是"票据使用过程的安全"不无争议。在中国人民银行印制的票据样本中,我们可以看到票据的使用目的,即要求有真实的合同关系,和票据的交易编号,即要求有合同的交易号码。这就把票据与票据的基础法律关系联系到一起,来保证票据使用过程的安全。如违法地使用票据,法律不能容忍这种违法行为,同时也认为票据是无效的。在立法过程中,有人提出如果把票据与合同关系相联系到一起,还不如不立票据法,有合同法就足够了。从西方票据发达史来看,票据在流通中有多种功能,如克服携带现金之不便,克服使用金钱在时间、空间上的不便、支付、结算、融资功能。只有在流通中,票据才能发生诸多功能,在这个过程中,不必过分考虑使用票据的目的、用途。因为可以通过完善合同法、行政监管法规来解决这些问题,没必要赋予票据法太多的历史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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