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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票据法的完善

  我国关于民商合一的理论论述大多承受中华民国在规定六法全书时的立法理由,并没有多少变动。台湾现在把保险法、银行法、票据法规定为民法内的特别法,这些法律特别在哪?我想举一个案例来说明它的"特别"。某夫妇带一个9岁小孩办理人寿保险。保险公司在办理保险过程中,说明保险合同要以体检合格证明为生效要件。但这对夫妻认为再跑一趟太麻烦,不如一次办好。在他们的请求下,保险公司同意他们在保险合同上签字并交了保费,以后补办体验合格证明。但在到医院体验途中,发生了不幸,小孩被车撞死了。夫妇在悲痛之余,想到了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认为这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当理赔。保险公司辩称,人寿保险合同是以体检合格证明书为生效要件,尽管这种不幸值得同情,但没有体验合格证明,合同没生效,所以保险公司不负担保险责任。
  双方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过程中法官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体验合格与否与保险公司是否理赔没必然联系,尽管体验合格,遭受车祸也必然会导致死亡,而保险责任范围中又包括车祸这一意外事故,所以保险公司要赔,另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不应赔偿。因为保险合同中格式条款写得很清楚,并且没有不公正条款,保险公司也已向被保险人明确说明。所以这一条款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如没有体检合格证明,合同不生效,合同没有效力,就不涉及到理赔问题。另外保险公司是营利性组织,并非慈善组织。它的合同条款中本身包含着营利的理念,控制风险,降低成本。最终本案以调解结案,因为社会各方面对保险公司的压力太大。
  我是在国外听见这个案例,一些另有用心的人借此来抨击中国的人权状况,声称:人都被撞死了,都不赔,还是因为没体检的原因。我见到他们后,我对他们讲,你们看过保险法吗?你们看到过一份保险合同吗?这些人哑口无言,因为他们如果不攻击中国,将不可能呆在国外,我想这同时与民法理念与商法理念的冲突有关系。民法是强调自由、平等、诚信、公序良俗,以对人的终极关怀为价值理念,它同情、保护弱者,维持社会公正,可以比喻成一个"慈善家"。商法中更强调制度安排的钢性,更强调效率。
  还有一个案例,一个国营菜市场的工人,他从小就患有小儿麻痹,辛辛苦苦工作三十年,积攒了几千块钱。当时,属于物价上涨的年代,人们用手中的钱拼命地购物来保值,没有人愿意把钱存入银行。银行面临危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各家商业银行为了揽储而采取了许多措施。农业银行率先采取的有关储蓄存单,即用钱换"钱",存入一百元可以得到一张面值一百元的存单,无记名,可转让,存单中规定了高额利息同时注有中奖号可以对奖,中奖率为50%。这个人决定用自己的积蓄换农行的这种有奖储蓄存单,用以保证退休后的生活。他把钱存入银行后,结果存单被小偷偷走了,因为这种存单的高息回报,它背面注明了不挂失,可转让。这个人发现存单被偷,便到农行办理挂失。当他的特殊情况被银行了解到,银行破例为他挂失。挂失只是谁持被盗存单来承兑,银行可以不予承兑,但并不意味着银行要对这个人付款。因为这种存单是不记名,可转让的有价证券。挂失的结果是查获10张被盗的存单并捉住小偷,但还有另外的60张存单,小偷讲扔到厕所里了,公安机关到厕所里取证也没有查获。这个人便主张7000元的存单权利,其中1000元,因为小偷是非法取得,不可能获得票据权利,所以银行同意返还1000元给这个人。但另外60张存单没有找到,因为存单是不记名,可转让的,以后有人持存单来取款,银行有义务付款,所以银行拒绝付这6000元。这个人感到很委屈,小偷被捉到了,事情弄清楚了,结果银行还是不给钱。报纸上报道了此事,标题是"何时还我血汗钱"。银行感到也很委屈,这个存单无法证明毁损,灭失,它相当于钱,是可以转让、流通的,无期限的,如有人善意持有后来要求付款,银行没理由不付款。但银行没有占有这个人的"血汗钱"。这种"还我血汗钱"的慈悲心是民法理念的必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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