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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票据法的完善

中国票据法的完善


王小能


【全文】
  张:今晚我们十分荣幸的请到了北京大学法学院王小能教授作票据法讲座。
  让我们用热烈的掌声欢迎王老师开始今天的讲座。
  王:今天关于票据法的讲座,我想分四个部分给大家介绍。第一部分是票据法中的定位;第二部分是票据法的价值取向;第三部分是票据法的基本原则;第四部分是银行与票据之间的关系,即银行在票据法中的地位。从以上四部分论述,我们可以看到票据法有待完善之处。
  一、票据法在立法中的定位
  1995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这是调整票据法律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在《票据法》出台之前,票据作为一种有价证券已经在市场经济的票据流转中发挥着支付与信用的功能。从中也可以看出,商法的规范调整往往落后于市场中的经营运作。只有在市场中商人的商事行为已自趋固定,规范化时,商法才在这些固定、规范的商事行为中抽象,概括出法律的内容,规范调整市场中以营利为目的商人的行为,达到市场规范调整的要求。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传统道德观念与法制建设相对滞后性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和阻碍着商人这个特殊社会群体的健康发展。在我国传统道德观念中,"君子言义,小人言利"的义利观阻碍着商人在社会舞台中的作用发挥;在我国法律传统文化中私法自治观念的缺位,又加大了这一阻碍的作用。随着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商人这个特殊群体在传统道德观念和法律传统文化边缘努力地生存着,但这一过程是很艰难的。为加快交易速度,方便支付,克服货币流转中的时间、空间的阻碍,尤其是空间的阻碍,商人注意到票据这种信用支付手段的优点并积极地加以使用。中国人民银行作为金融机构的主管单位,由于计划经济观念的束缚,在制定统一的票据规则中,认为商人在票据活动中创造的规则不足取,因为他们是为了赚钱。
  这种背景下,85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银行结算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在这个结算办法中充分体现出家长制作风和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它对下属的各国有商业银行和在商业银行中开户的企业来说,都是绝对的管理者。中国人民银行既制定票据规则,又参与到票据流转过程中。发生票据争议后,它作为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又以代表国家的利益出现,有着"官本位"的趋向。人们不禁对人民银行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双重角色产生疑问进而提出:中国人民银行用行政规章规范票据流转关系的合理性,正当性?商人认为银行票据结算办法有很多不符合交易惯例之处,不愿使用票据。
  因为以上的弊端,上海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出台了《票据流转暂行规定》,这个暂行规定商业气息很浓。尽管它更适合市场运作的要求,但由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各地银行,银行结算办法是银行票据流转的统一规则,上海的暂行规定实际金融生活中只是一纸空文,根本没有适用之余地。95年颁布的《票据法》是由林准主持起草,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起草的。票据法的定位,一般常识下无论是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当然认为是商法。但票据作为行政规章是不可取,在人大常委会立法过程中,票据法究竟是民法性质,还是商法性质争论很多。许多著名民法学者认为票据法是民法性质,以民商合一为理论基础,通过行为主体和行为性质进行论证。首先商人虽作为一个特殊群体,但它与其它经济主体混合在一起,共同参与市场竞争,没有必要区分商人为一个独立群体,其次从行为性质来讲,商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并没有本质之区别,不应再区分出一个商行为。基于以上分析,认为民商合一是我国应有的立法模式,保险法、银行法、票据法是民法的特殊法律部门。但也有学者撰写文章主张不是民商合一,而是民商分立。用民法代替商法的地位不符合世界经济发展之潮流,因为经济发展不以人的主观好恶来左右,美国的立法模式是一个很合理的模式,它有《统一商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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