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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出版物法定缴存制度及其最新立法介绍

  针对电子出版物的合理使用,该法设专条分别对《1988年版权、外观设计与专利法》和《1997年版权和数据库权利条例》(Copyright and Rights in Databases Regulations 1997)⑩ 增加补充规定,规定:根据《2003法定缴存图书馆法》第7条授权制定的规章所允许从事的行为不视为违反版权,具体情形得由国务大臣在规章中规定。
  4.4. 缴存图书馆的免责规定
  该法规定版本图书馆对缴存的出版物享有3项免责权:
  (1)缴存出版物权利瑕疵免责。该法第9条规定,缴存的出版物须无权利瑕疵,即不得侵犯作品合著者的权利;作品的任何部分不得侵犯他人版权、出版权、数据库权或专利权。版本图书馆对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免责。
  (2)服务中的侵权行为免责。该法第10条规定,版本图书馆或其代理人对缴存的出版物在图书馆内根据本法规定的方式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损害他人名誉或因诽谤行为而引起的刑事责任不承担责任,除非图书馆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资料是诽谤性的并在合理期间内未阻止该资料的使用;
  (3) 版本图书馆对依照本法规定直接从网络中复制的资料因使用中出现的侵权事由享有免责权。
  除前述免责规定外,版本图书馆对缴存的含有诽谤性内容的出版物被以本法第7条规定的使用方式以外的行为复制的,将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民事侵权责任或刑事责任。为保证版本图书馆尽可能免除因读者使用带有诽谤性内容的缴存出版物而招致的法律责任,该法授权国务大臣在制定规章时扩展版本图书馆的免责范围。
  4.5. 出版者的免责规定
  该法对出版者的免责事由也作了规定。该法第10条第3-4款规定,出版者对其已缴存到图书馆的出版物在使用中出现的损害他人名誉或诽谤事由不承担责任;除非其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出版物具有诽谤性内容并有合理的机会通知版本图书馆而未履行该项义务,在此情形下出版者将承担责任。
  从2003年缴存法的内容看,该法对传统印刷体出版物的缴存规定未做变动;对电子出版物的缴存,考虑到其问题的复杂性,仅作了一些原则性规定,而将具体实施措施交由国务大臣制定行政规章予以规定。但至2004年末,笔者尚未检索到该规章文本。据权威预测,该规章将首先对离线出版物的缴存作出规定。⒒
  
【注释】  ①Jules Larivière:《Guidelines for Legal Deposit Legislation》, http://www.ifla.org/VII/s1/gnl/legaldep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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