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法共17条,其中1-3条规定了缴存义务和履行义务的方式;4-5条系对现行的根据1911年版权法第15条设立的印刷体出版物缴存制度的确认;6-8条规定了非印刷体出版物缴存制度;9-10条分别是出版者和图书馆免责条款;11-13条是规章的制定。现将该法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4.1. 缴存义务
该法第1条规定:凡在联合王国境内出版的各类载体的作品均应向法律指定的版本图书馆缴存一部。其中印刷体资料包括图书(含小册子、杂志和报纸)、乐谱、地图、设计图、图表、表格等。非印刷体出版物也应依照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缴存。第3条规定,出版者未履行法定缴存义务的,有关图书馆可依法庭规则向郡法院申请执行令,要求出版者履行义务;法院亦可制作执行令要求出版者向版本图书馆支付不超过其未缴存出版物成本的价款,以替代实际履行缴存义务。
4.2. 印刷体出版物
该法再次确认了大英图书馆董事会(British Library Board)接收印刷体出版物的权利。该法第4条规定,出版者应自出版之日起一个月内以最佳版式向大英图书馆缴存一册。该馆在收到缴存出版物(含电子版或其他载体作品)后,应向缴存人出具书面收据。除大英图书馆外,前述其他五家版本图书馆亦可在出版前以书面形式向出版者索要最佳版式出版物一册;出版者应在出版之日或收到索书要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缴存。但这五家图书馆的索取权有时效的限制,据该法第5条,自出版之日起十二月内未提出缴存要求的,该权利丧失。
4.3. 非印刷体出版物
该法授权国务大臣制定规章对非印刷体资料的缴存作出补充规定。根据该法第6条,该规章可就如下事项作出规定:1. 缴存义务主体;2. 缴存的时间和方式;3. 缴存出版物质量;4. 出版信息通报;5. 缴存出版物格式;6. 在线出版物的缴存种类;7. 在线出版物缴存载体等。
该法第7条对缴存的非印刷体资料的使用目的作了一些限制,规定除国务大臣制定规章许可的人员外,版本图书馆及其代理人和读者,不得从事以下行为:1. 资料的使用和复制;2. 将其收入某一计算机程序或数据库并应用之;3. 将该资料出借给第三方(但版本图书馆在其馆舍内并在其控制下供读者使用的除外);4. 将该资料转移给第三方;5. 未经法规授权处分该资料。
该条第4款还规定,该规章可就如下问题作出特别规定,1. 缴存的非印刷体资料的使用或复制目的;2. 读者首次使用该资料的时间和情形;3. 使用该资料读者身份的描述;4. 同时使用该资料的读者数量的限制(包括对在某一版本图书馆内向读者提供电子出版物阅览服务终端数量的限制和对图书馆之间通过网络使用该资料的限制)。凡违反本条上述规定将会因违背法定义务而面临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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