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英国历史上,接受法定缴存出版物的图书馆数量曾几经变化:最初《出版许可法》确定的仅为皇家图书馆一家,1709年版权法扩大到九家(皇家图书馆、博德利图书馆、剑桥大学图书馆、爱丁堡大学图书馆、格拉斯哥大学图书馆、圣安德鲁斯大学图书馆、阿伯丁大学国王学院图书馆、爱丁堡律师学院图书馆和伦敦基督教学院图书馆),1801年又增加到十一家;1836年从十一家减为五家(大英博物院图书馆、博德利图书馆、剑桥大学图书馆、爱丁堡律师学院图书馆和都柏林三一学院图书馆),而被取消的六家图书馆则在资金上得到补偿。1911年又增加国立威尔士图书馆为缴存馆。⑥ 根据2003年最新立法,接收缴存本的图书馆除大英图书馆外,还有另外5家:国立苏格兰图书馆、国立威尔士图书馆、牛津大学博德利图书馆、剑桥大学图书馆和都柏林三一学院图书馆。这六家图书馆统称为“法定缴存图书馆”或“版本图书馆”(the legal deposit libraries or deposit libraries)。
3. 英国现行出版物缴存制度框架
英国现行的出版物缴存制度是根据《1911年版权法》⑦ 规定的。该法第15条规定,凡在联合王国境内出版的每种图书、连续出版物或已出版的其他印刷品均应自出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大英图书馆无偿缴存一册(件)。另外,前述其他五家图书馆亦可自出版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向出版者提出书面索书请求;出版者应自收到书面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如该请求系于出版前提出的,应自出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请求馆无偿缴存一册。出版者未能履行缴存义务的,将被课以该书定价及50镑以下的罚款。
4. 2003年立法
自上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出现和广泛应用,特别是近20年来信息技术、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大量非印刷体出版物如光盘、缩微制品、视听资料开始出现。在此情况下,现行的出版物缴存立法已不能为版本图书馆全面入藏本国出版物提供法律依据。为此,英国议会于2003年10月30日通过了专门的出版物缴存法——《2003年法定缴存图书馆法》(Legal Deposit Library Act 2003),⑧ 并于2004年2月1日起生效。该法的主要立法目的是授权国务大臣根据非印刷体资料的发展趋势,“逐步和有选择地拓展法定缴存制度的范围以涵盖各种非印刷载体出版物,包括各类离线出版物(如CD-ROMS和缩微制品)、在线出版物(如电子期刊)和其他非印刷体资料。”⑨ 该法的这一规定将保证所有重要的出版物,不论其出版时的载体如何,均可被收集并作为国家文化遗产的一部分而被被保存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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