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的成立,虽然完成了百年夙愿,实现了中华民族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但中国革命本身仍然属于民主革命的范畴,而在政治制度上却学习苏联的
宪法模式。1954年
宪法总结了中国宪政的历史经验,基本上符合我国当时的实际情况,但无论在框架还是观念上,都未超脱苏联
宪法模式的影响。1975年和1978年
宪法都是极左思潮的产物,以阶级性作为
宪法的指导思想,实行政治身份的歧视待遇,以集体概念“人民”取代面容清晰的“公民”,突出国家、集体相对于个体的优越性。
宪法沦为政治的婢女,成为阶级斗争的工具和牺牲品,实行人治,批判法治,蔑视人权,这些都在“文化大革命”中得到了总爆发。
奠定目前中国宪政发展之路基础的是现行的1982年
宪法,也规定了今后一定时期内中国宪政发展的方向。1982年
宪法虽然仍然是以苏联的
宪法为蓝本,但却是在反思新中国成立以来民主与法制建设基础上修订的,吸收了中国宪政发展的经验和教训。“文化大革命”之后,以邓小平同志为首的党中央领导集体摒弃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极左思潮,强调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强调民主必须制度化,法律化;在民主与法制建设上,指出中国要走自己的路,从而为中国宪政的发展指明了方向。61982年
宪法自颁行以来,又根据政治、经济、社会和思想文化观念的变化,适时进行了修正,截至目前共有1988、1993、1999和2004四次。于中国宪政制度发展来说至为重要的修改可以归结为三个方面:一是逐步确立和完善市场经济,并且逐步建构与之相适应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7二是加强民主和法治建设,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容纳入
宪法;三是明确承认和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不难看出,历经四次修正之后的1982年
宪法,已初步体现了“限制公共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的价值理念并且逐步使之制度化。因此,可以说1982年
宪法标志着有中国特色宪政的真正崛起,而进一步的政治变革又为中国宪政的发展提供了值得期许的未来。8新时期宪政的发展不仅体现为
宪法的修正与落实,也体现为某些具体部门法的迅猛发展,其中最为突出的当属有“小
宪法”之称的行政法。
宪法与行政法在理念上存有共同之处,前者主要是围绕“公权力”与“私权利”关系展开,而后者则是围绕“行政权”与“公民权”关系展开,9学界素有行政法是“动态的
宪法”之谓。10在1999年修改确立“依法治国”的基本方针之后,“依法行政”就被作为“依法治国”的核心和根本问题。自1982年以来颁行的一系列行政法律,可以说是该阶段法治发展取得的主要成就,其中1989年的《
行政诉讼法》确立了“民告官”的制度,标志着中国法制从工具主义向法治主义迈进;1995年的《
国家赔偿法》规定了国家机关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1996年的《
行政处罚法》和2003年的《
行政许可法》则规定了行政主体行为所须遵循的程序要求;其他如1997年的《
行政监察法》、1999年的《
行政复议法》、2000年的《
立法法》和2002年的《
政府采购法》等亦都是这一时期取得的重要成果;而且目前还正在起草《行政程序法》、《行政强制法》等重要法典。这一时期,除了行政法的重大发展之外,其他如1997年新《
刑法》取消了1979年《
刑法》的“类推”制度,加强了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此处无法一一枚举。近年来,围绕人权和公民权利保障而进行的讨论和吁求,使国人无论在观念上还是制度上都经受着强烈的洗礼。11可以说,中国宪政目前处在其历史上最好的发展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