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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需要什么样的电视法制节目?----姜明安教授在央视国际网络“电视批判”专栏答网友问

  
  19、关于法制电视节目的形式创新已经是穷尽了我们策划人的想象,是否还能有一些内容上的创新?
  姜:这个问题我前面已经讲过了。
  
  20、观众细分是现在电视节目制作走向,电视法制节目也应当针对不同的受众制作不同类型的节目,比如西部的观众和发达地区的观众对法制节目的需求是不一样的,两位嘉宾认为当前的法制节目在这方面的欠缺在哪里?
  姜:一个国家、一个地区、一个单位,甚至一个家庭,其组成人员总是有差别的,其性格、需求、兴趣、爱好、知识水平等总是不会完全一样的。所谓“众口难调”就是这个意思。但是,任何人的群体,又都会有共性,会有一定共同的价值观念,乃至一定共同的兴趣、爱好和需求。所以,我们的电视节目,既要求同,又要求异。目前,我们的电视法制节目在求同方面做得比较好,但在求异方面似有不够,例如,今后是否可制作一点专门适合我们这些专门从事法学教学科研的人员的节目呢,例如某种专题研讨、专题辨论。当然,这样的节目不能太多,太多了一般观众不喜欢看,会失掉许多观众,可能得不偿失。
  
  21、媒体有“舆论监督”的功能,而一旦“监督过当”就会在公众心目中出现“谁来监督媒体”的疑问?两位嘉宾对这个问题怎么看?
  姜:媒体主要受人民群众监督,受市场监督。你媒体成天讲胡话、讲假话、讲过头话,这样的媒体,这样的电视、报纸,谁看、谁听?没有人看,没有人听,它怎么生存?为此,媒体必然形成自己的自律机制。当然,除了人民群众监督、市场监督和自律外,媒体也要接受一定限度的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但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只能限定在一定范围、一定限度内,否则,媒体的舆论监督功能就难以有效发挥,这对于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是很不利的。
  
  22、现在看到的电视上的法律节目其实都是属于低层面的节目,就是说它只是呈现案件,加上一点点说法,两位嘉宾认为法制节目应在哪个方面有所提升?
  姜:电视毕竟是电视,不是报纸杂志,更不是大学课堂,不可能过分要求深度。但是在目前的层面上有所深化、有所提升则是完全必要和可能的。提升可在以下三个方面着力:一是发掘案件背景、事件形成的原因,包括社会的、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等等;二是对策研究,包括治标的、治本的、局部性的、全局性的、短期的、长远的,等等;三是事件后续报道,引导人们总结、检讨、反思等。
  
  23、在法治化程度高一点的国家里,公众不需要再进行普法,因为他们遇到问题就可以直接找律师去法院,由专业人士的专业知识帮助解决问题。而在中国,打官司是在穷尽了一切手段之后的不得已的做法,原因就在于打官司的成本(包括精神上的)太高了,而且结果还有可能不能达到诉讼的初衷。面对这样的法律大环境,什么样的节目能帮助更多的受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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