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的红灯面前,人们对它的遵守有两种原因,一种是出于内心的认识或信仰,我必须这样,第二种是因为法律的制裁而不得不这样。对于法治来说,第一种情况无疑是最佳状态,如果说家庭教育由于父母得管教权威使学生不得不这样,当然这种法律固定模式是法律的强制化和粗造化,在上述两种状态中,要使青少年对法律的认识来自于内心的信念,这一教育目标更为艰巨,所以这一任务便由专业教育者---教师通过学校教育来实现。在人生成长过程中,对青少年的人生观,思想教育影响最大的莫过于父母和老师。俗话说“一日为师,终生为父”。但两者在不同阶段、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并相互影响,在初中阶段,学生还未完全脱离父母的阴影。所以在课堂上,最受学生喜爱的老师便是慈母型,特别是女性,这也反映了他们的慈母情节,所以这时的教育,应以细心呵护和亲切关怀的方式进行,如给学生讲一些不良现象,并做出适当的评价和引导。在高中阶段,随着学生生理上的成熟和心智的发展,他们已经能独立思考问题,人生观、世界观趋于形成,这时,他们不需要赋予孩童的呵护和说教式的关怀,而需要的是益友般的良师,因为他们渴望老师站在年轻一代,特别是在社会急剧变化背景下审视学生的困惑于失落,同时,这也是青少年远离父母而更受身边朋友影响的重要原因,而由学生群体组成的班级就是每个人面临的小社会,在这个社会中,老师特别是班主任或者任何良师,担任着法律意识和法治信仰的重任,要实现这个目的,他必须以双重的身份去实现它,在校园生活思想沟通中,他应是学生的知己,以潜移默化的方式去熏陶他们的灵魂,在知识传授以及判断是非上,他应是真正的教师,以树立法官的权威。
以上论及的是在基础教育中培养学生的模式或手段,那么其教育内容或素材又是什么呢?该问题的解决必须对现行教体的进行相关的改革和完善。在初中阶段,必须设置青少年修养这门课程,或许,大部分学校已开设,但事实已流为形式,相关的考试考查只进行法条式的背诵就能大功告成。根本不能达到“修养”之目标,为此,必须在教师的编排进行改革,最佳做法是班主任和青少年修养老师兼职于一人,这样可以把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道德文化修养结合起来,同时,可将课堂教学和班会、家长会结合起来,这样可构成社会型的综合教育模式。在这个模拟群体里,同学是平等的社会成员,家长是亲人,教师既是知识传授者又是法官。由此可见,该教育模式的核心是教师,是他主导这个小型社会的发展和完善。因青少年修养课程和班会的时间有限,所以同时应对学生进行班规校纪教育,无规矩不成方圆,由家庭走向班级社会,有自由也有义务,这时,教师要通过教育使学生认识到遵守班规校纪是义不容辞的责任,从而做一个真正的小公民。到高中阶段,大多数青少年的社会活动圈层已相对扩大,此时应设立社会生活常识课程,将班规校纪的教育相应地发展到社会行为规则即道德,特别是法律的教育,道德教育在初中阶段的思想教育为其重点。这里只是时间的问题,所以高中阶段重点是进行法律文化和意识的熏陶。当然它不是以法律教材的形式进行,而是对法律基础的日常生活化,也没有必要称其为法律常识,它应没有任何专业色彩,其课程编制和名称应为社会生活常识,只有这样才符合法治社会的本义。同时在高考中也没有必要把它划归到政治科目的囚禁之下, 因为它是一种素质教育和法治观念的构建。应试教育的死记硬背的秘诀只能适得其反,在该课程的具体教学中,根据相应的社会行为规则可采用案例法进行教学,当然这里的案例并不是大学法学专业的复杂案例,方法也不是进行理论分析,而是让学生以角色表演的方法将社会生活重现于课堂之中,而且老师应擅长与引导学生通过神态刻画出“违法者”的心理动机和目的,这样既可避免社会对学生的不良影响,又可使学生提前进入“法治社会”。因为这里的法治更易于操作和实现,在表演过程中,老师只是幕后指挥者和台前的旁观者,最重要的关节是表演之后,老师必须成为幕中人物的评价者即社会行为的法律裁判者,只有这样,法治的观念才能深入“人”心。当然这绝非是法律专业知识的传授,而是法律文化和法律理念的熏陶,因为在这里案例可以是有关法律基本常识的现实生活的反映,也可以反映人们道德素养和民主政治模式的趣事,但最好不要扮演皇帝的新装,因为那是人治而不是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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