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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工、雇工和雇主法律关系的案例浅析

  2004年7月28日,一审宣判后,欧阳金不服,上诉要求改判。理由:第一,一审法院认为欧阳金邀集吴老汉帮其装卸,双方形成雇佣关系,这种观点混淆了雇佣关系与承揽法律关系之区别。因有三名证人证实,吴老汉和其他扛包人与王某妻子讨价还价后,达成“上车并过称5元/吨,打包3角/包”的合同。可见,吴老汉与王某或其妻子存在合同关系,欧阳金并未参与。吴老汉在完成承揽工作中受伤,与欧阳金毫无关系。第二,欧阳金当天并未邀集吴老汉装卸。如果说邀集,吴老汉也是受冯某邀集。王某因找不到人上货,于是委托欧阳金帮助找几个人扛包、上车。至于酬金多少、支付方式均由王某与各扛包人协商。综上,一审判决自己承担70%的赔偿责任错误。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欧阳金系个体经营者,是其向王某购买山芋丝过程中,打电话要求冯某帮其找几个人装卸,吴老汉得知后和欧阳金及其他装卸工一道,乘车前往王某处。欧阳金对此并未表示异议,故应认定吴老汉为欧阳金装卸山芋丝,从而与欧阳金形成雇佣关系。虽然在装卸过程中王某的妻子和装卸工讨价还价,但尚无足够的证据证实王某与欧阳金之间的买卖是由王某负担运费和打包费的。吴老汉等装卸工的工钱实际是由欧阳金支付的。虽然一审中冯某等三位证人到庭作证,但其证言不能证实工钱是由王某转交,再由欧阳金代付的。吴老汉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雇主欧阳金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欧阳金上诉称本案系承揽法律关系,明显与查明的事实不符。2004年10月29日,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法律评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装卸工吴某等的报酬由谁支付或者说吴某是为谁打工。农村中的农副产品要外运,请几名帮工装卸货物是很常见的。日常生活中,这样的生意经常做,如果是买主带人装货,价格就低些,如果买主不带人,价格就高些。这里实际上隐含一个运费问题。本案终审法院认为无证据证实王某与欧阳金之间的买卖由王某负担运费,吴老汉等装卸工的工钱实际是由欧阳金支付的。(本案有关证人亦说明欧阳金十几天后按每人35元付给了几名装卸工报酬。)这样,雇主欧阳金承担本案赔偿责任则顺理成章。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解释第14条亦规定:“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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