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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信号卫星传输所得涉外税收中的法定主义*

  该《通知》之所以引起国内和国际广泛的兴趣,不仅是因为它在国际税收管辖权的灰色地带独树一帜,在国际新兴的棘手的法律难题上猛地下了一刀,而且因为《通知》及其后的执行行为发生在一个关键时刻:中国入世谈判的最后阶段和入世的开端。尽管从案件处理上看,《通知》引出的问题已经水落石出,但是世人的兴趣却似乎方兴未艾。作者写作本文的目的是想强调税收法定主义的重要性和多层面的内涵,以及面对新情况法律解释应该遵循的原则。
  
  二、救济过程的程序问题
  进入实体的分析以前,有几个程序问题值得提出。本案涉及许多复杂的程序问题,有些是以前出现过的,有些是受案法院以前没有遇见过的。比如,被告资格、复议前置、义务履行前置、级别管辖、撤诉后是否可以继续审理、外国专家证人出庭。下面选择介述其中几个问题。
  1、被告的确定
  被告的确定是一个插曲,而且还非常复杂。这里牵涉到两个问题:一是总局,二是第一次发出征税通知的基层稽查局。
  总局问题。既然《通知》是案件的根源,那么,从诉讼角度来说,首先就面临一个问题:能否直接针对《通知》起诉国家税务总局?之所以提出这个问题是因为本案所涉争议在国内是新问题,没有先例,在国际上也是新问题,不是基层税务执法机关所能回答的,在复议与诉讼过程中,被告也强调是执行总局的《通知》,而且专门请示过总局。原告在寻求救济的整个过程中总深深地感觉到面对的不是真正的被告。
  从诉讼策略上说,当然应该以具体征税机关为被告,因为如果冒险起诉总局不被法院支持,以被告不适格驳回起诉的话,又得重来一遍,非常不经济。而且涉外税收争议按照协定的规定,可以由双边政府协调,如果直接起诉总局,那就不留余地了。但是作为一个理论问题我们有必要探讨。
  反对的法律理由是,《通知》是抽象行政行为,不针对任何特定的纳税主体,因此没有对其权益造成具体直接的不利影响。按照《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通知》不可诉。这个理由在现存的法律制度下是成立的。但是理论界一直主张废除《行政诉讼法》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排除规定,现在有些研究报告已经明确建议修改《行政诉讼法》,把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具体理由这里不再叙述。
  随便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税收法律法规汇编》,我们发现其中收录的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文件都是总局通知。如果将来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诉讼,总局可能不堪应付。这种现象其实反映了我们税收领域的行政政策主义倾向,与法定主义或议会主义原则相悖。在社会从法律虚无主义转向法治的过程中,大量的规章及行政解释的存在比之法律阙如,各级税务机关各行其是总要好。但税收中的政策倚重应该及时上升、转换成法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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