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立法机关对这个术语的使用,可参见 theCopyright Act,8 Anne(1709) c.19(“有在……期间印刷任何一本书的唯一权利和自由* * *”)。
像“特权”一词一样,自由这一术语有时被用来(尤其在老一点的书中)表示一项特许权或特别的权利、特权、权力或豁免权的混合。在Noy’s Maxims(1641)中有一个这样的定义:“自由是臣民手中的王室特权。”同样,布莱克斯通(Blackstone)说:“特许权和自由是同义词;它们的定义是,存于人民手中的一项王室特权或国王特别权力的分支。”
该定义在下述案件中曾被引用: S.F.Waterworks v. Schottler(1882),62Cal.69,106, and Central R.& Banking Co. v. State(1875),54Ga.,401,409. 还可比较 Rex v. Halifax .& Co.(1891), 2 Q.B.,263.
61 比较 Pond v. Bates,34 L. J. (N.S.),406( “拥有充分的权力与不受限制的自由来投资、赢利和运作,拥有必要和便宜的全部自由、特权,等等”,等等);Hamiton v. Graham (1871), L.R.2 H.L.(Sc.),166,167;Attersoll v. Stevens(1808),1Taunt.,183; Wickham v.Hawker (1840),7 M.& W.,63,78-79.
62 (1896) 12 App. Div., 17; 42 N.Y. Sup.,607,609.
63 类似的例子,参见Thomas v. Scorrell(1673), Vaughan,331,352中经常被引用的段落 (“特免和许可〔dispensation and license〕没有移转任何利益,也没有改变和转让对任何物的财产权,它只是使一个否则即为非法的行为合法化;许可出海、在他人公园里打猎、进入他人房子,这些仅仅是行为,如果没有许可的话,这些行为一开始就是非法的。”)
也可比较 Taylorv. Waters(1817), 7 Taunt.,374,384 (“那些案例充分证明,对土地享有一项获利特权(beneficial privilege)的许可是可以授予的,而不用顾忌禁止欺诈法,也不用书面形式。”在此案中,许可(构成性事实)和特权(所创设的法律关系)或多或少地被混淆了;Heap v. Hartley (1889),42 Ch. D.,461,470.
64 比较 Remington v. Parkins(1873),10 R.I.,550,553,perDurfee,J.:“权力就是作为的能力(a power is an ability to do)。”
65 见 People v. Dikeman(1852),7 Howard Pr., 124,130;and Lonas v. State (1871). 3 Heisk.(Tenn.),287,306-307, quoted ante,p.
亦见 Mabre v. Whittaker(1906),10 Wash.,656,663(1871年的华盛顿法律对有关共有财产的规定:“丈夫应该对全部的共有财产有管理权,但无权利出售该不动产或使该不动产负有债务,除非他和他的妻子一起出售之或一起使之负有债务。* * *”Per Scott,J.:“那里使用的‘权利’表示权力”)。
亦比较 St.Joseph Fire& Marine Ins Co. v. Hanck (1876), 63 Mo., 112,118.
另外还可举出无数关于“权利”的用法的例子,在那些例子中,“权利”实际上指的都是权力,而不是要求权意义上的权利。
66 注意,抛弃使得X和其他任何人一样,具有完全相同类型的特权和权力。
67 比较Wynehamer v. People (1856),13 N.Y.,378,396(Comstock法官:“ 我无法构建不包括社会的法律所赋予的基本特征和属性的财产权概念* * *这些主要特征包括,占有者或所有者排他性地使用或享受(标的物)的权利,和他的出售和处分的绝对权力”);Bartemeyer v. Iowa(1873),18 Wall,129137(Field,J.:“对某件物品的财产权利包括出售、处分、使用和享用这物品的权力”);Low v. Ress Printing Co.(1894),41 Neb.,127,146(Ryan,C.:“财产权在广义上,不是可作为所有权对象的物理之物,而是可对该物获得的所有权、占有的权利,和处分的权力。”)
因为转让的权力通常是复杂的法律利益(或财产权集合〔property aggregate〕)的基本要素之一,很明显,消灭这样的权力的法律,在特定案件中,可能因为未经法律的正当程序剥夺所有者的财产而构成违宪。这可参见上面引用的案例。
68 一个显示代理权力,特别是与利益结合的权力的性质的主要案例,参见 Hunt v. Rousmanier(1883), 8 Wheat., 173,201.
有趣的是,在德国民法典中,有关代理的条款就是以权力的术语来表达的,比如,Sec. 168:“权力之终止是由赋予该权力时所依赖的法律关系决定的。即使该法律关系持续,该权力也是可撤销的,除非后者产生某种不同的后果。” 顺带提一下,作为英语的用法,“代理人的权力(powerof attorney)”,通过观念的联络,已经用于指称创设代理人的权力的纯粹的构成性文件。
69 “权限”这一术语在代理的案例中以及要求精密推理的法律冲突问题中的不严谨和混乱的使用的例子,见 People v. Nickerson (1844),3 Story,465,476,481,483;Lloyd v. Guibert(1865),6 B.& S.,100,117;King v. Sarria (1877),69 N.Y., 24,28,30-32;Risdon. etc., Works v. Furness(1905),1K.B.304;(1906) 1 K.B.49.
与当前问题相关,对这些案例的评论,参见拙文, The Individual Liability of Stockholders andthe Conflict of Law(1909),9 Columb. L. Rev.,492,512,n.45,521,n.71; 10Columb.L.Rev.,542-544.
70把代理关系明确地理解和认识为法律权力之创设,在很多案件中(特别是,就我已指出的法律冲突的问题来说)都是至关重要。除了上一个注释提到的案件外,还有两个案例值得参考:Milliken v. Pratt(1878),125 Mass., 374,没有涉及对代理问题的分析;另一方面,Freeman’s Appeal(1897),68 Com.,533,包含了Baldmin,J 对代理关系的仔细的分析。以此分析为指引,法院做出的判决和马萨诸塞州的判决完全相反,这位博学的法官说道:
“实际上,米切尔 (Mitchell)夫人的行为过程就是这样的。她通过委托她丈夫作为她的代理人向银行交付保证书,得以着手做她没有法律能力(legal capacity)去做的事。他无权通过在芝加哥向他在伊利诺伊的债权人交付保证书而使之有效成立,正如他不能在这里交付而使之有效成立一样,假如保证书是对康涅狄格的一个债权人有利的话。起作用的不是交付的地点,而是交付的权力。”
71 见 Emery v. Clough(1885),63 N.H.,552 (“解除合同的权利或权力“)
72 见 Hudgens v. Chamberlain (1911),161Cal.,710,713,715。法定权力的另一个例子,见Capital,etc., Bk.,v. Rhodes(1903),1 Ch.631,655(登记行为的权力)。
73 尽管法院使用“权利”这一模糊的术语,但很明显,权力才是其实际量。
因此,在颇具启发性的Carpenterv. Scott (1881),13 R. L.,477,479案中,Matteson法官代表法庭说:“依据有条件出售合同,买方取得的不仅仅是占有和使用的权利,而且包括在遵守合同条款的情况下成为绝对所有者的权利。这些权利是卖方的任何行为所无法剥夺的。在合同没有限制他的行为的规定的情况下,他可以通过出售或抵押而转让之。在出售条件得到履行后,财产的产权资格归属买方,或者,如果他已将它出售或抵押,那产权资格就属于他的买方或抵押权人,无须进一步的转让凭据。* * *这些权利构成了财产上的真实的现时的利益,正如我们在前面看到的,这利益可以通过出售或抵押而转让。”
我们非常有趣地发现,在前引那段话中,“权利”一开始被用来表示占有和使用的特权;接下来又主要在法律权力的意义上使用,尽管这里可能部分地混合了这个概念和法律的要求权的概念,或权利(最狭义的);然后,这一术语(以复数的形式)在第三次使用时,又把买方的特权、权力和要求权归并在一起。
在本质上指明买方利益真正性质的另一个案例,参见Christensen v. Nelson(1901),38 Or. 473,477,479,该案表明,实际上,买方的权力和特权都可转让给他人,而且,圆满交付构成“支付的对等物”。
74 见 Divis v. Clark (1897),58 Kan. 100;48Pas.,563,565; Leiter v. Pike (1889), 127 Ill., 287,326; Welstur v. TrustCo.(1895),145 N.Y.,275,283; Furley v. Palmer(1870), 20 Oh. St.,223,225.
受让人的权力不可撤销的命题受到一个限制:这一权力可能因为出让人和处于善意买受人地位或相同地位的人之间的交易,而被消灭(或改变)。
在这里,几乎没必要补充说,法院已习惯于用“交付”、“追溯效力”(relation back)、条件履行”等词语来陈述和裁决第三者保存合同的问题,而不是用权力语言来分析该问题。
75 在此语境中,值得指出的是,Sugden在他的《论权力》(on Powers)(8thed.,1861) 4中,与一般做法相反,使用了这样的术语,即“因为条件被违反的进入的权力”(“power of entry for condition broken”)。
76 关于权力的种种不同情况,可参见下述案例的精彩观点: Bk.of S.Australia v. Abrahams,L.R.P.C.,265;Barlow v. Ross(1890),24 Q. B.D.,381,384.
77 关于“尚未生效的债务”,参见 Frost v. Knight(1872) L.R.7 Ex. 111,perCockburn, C.J. 下面我对此问题会有更深入的讨论。
78 比较 Boston R.Co. v. Bartlett(1849),3 Cush., 225:“尽管被告签署的文件仅仅是个要约,而且是可以撤回的要约,然而当它仍然有效,没被撤回时,它在承诺的限定时间内仍是一个持续要约(continuing offer),在全部剩余的时间内,它在每个时刻都是一个要约;但一旦被承诺,它就不再仅仅是个要约。
我们可以比较Ashley在Contr.(1911),16 et. seq.中的论述方式。
79 Langdell, Sum. Contr.(2nded.,1880),sec.178.
80 Langedell推理的前提和具体的结论,被许多论述该主题的学者采纳。具体例子可参见,Ashley, Contr.(1911),25 et seq., R.L.MaWilliams,Enforcement of Option Agreements(1913),1 Calif. Law Rew.,122.
81 关于这一主题的近来的司法表述,可参见 W.G.Reese Co. v. House(1912),162 Cal.,740,745per Sloss J.:“凡有对价之处,在其协议的存续期间内,排他性购买权就不能撤销。但没有对价时,给予排他性购买权一方可以在承诺之前的任何时间撤回要约,即使限定的时间没有届满。* * *这样的要约,经适当地承诺后,便构成了一个合同,它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任何一方都可强制执行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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