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到底是侵权赔偿还是落实政策?
石亚西
【关键词】反革命罪平反 侵权赔偿 落实善后工作
【全文】
案例分析:到底是侵权赔偿还是落实政策?
石亚西
一、案件简介
吴某原是四川省某市公交客运公司的职工,其案件中的重要事件如下:
⑴1983年8月24日,吴某因涉嫌反革命罪被羁押。
⑵1984年1月23日,原四川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84)刑一字第09号判决,认定吴某犯特务罪。
⑶1984年5月6日,四川省高院作出(84)川法刑一字第182裁定,驳回吴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⑷1984年8月27日,公交客运公司以某市公汽(1984)111号文开除吴某厂籍。
⑸1988年2月23日,吴某服刑完毕,被释放回社会。
⑹2001年2月19日,四川省高院作出(2000)川刑再字第18号裁定,驳回吴某的申诉,维持原判。
⑺2002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1986)刑监字第3234号再审决定,指令四川省高院对吴某一案进行再审。
⑻2002年12月26日,四川省高院作出(2002)川刑再终字第18号判决,撤销对吴某的有罪判决,宣布吴某无罪。
⑼2003年6月26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某市法赔字第3号赔偿决定,驳回吴某的赔偿申请。
⑽2003年9月11日,四川省高院作出(2003)川法赔字第01号赔偿决定,以该案不适用《
国家赔偿法》为由,驳回吴某的赔偿申请。
⑾2003年12月3日,吴某书面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受理。
⑿2004年4月13日,某市东区法院作出(2004)某市东民初字第31号裁定,以该案不属于法院管辖为由,驳回吴某对公交客运公司的起诉。
吴某被改判无罪后,向有关部门提出的要求可归纳为如下5类(或5项):
1、要求赔偿其失去人身自由期间(服刑期间)的经济损失。
2、要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抚慰金。
3、要去返还其被抄家时被抄走的物件。
4、要求赔偿其在申诉(上访)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
5、要求落实善后工作,如恢复工龄,解决房子,解决配偶户口等等。
第1-4项要求系吴某的权益受到侵犯,第5项要求系真正的善后工作。应指出,吴某的善后工作到底只包括第5项要求,还是包括第1-5项要求,肯定会有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