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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生存状况报告

     
      要是这个庞大的人群没有一丁点权利的话,那政府便会遗忘他们的存在,不经意地是他们的工作权,是他们的子女的受教育权以及他们的生活受到不好的影响。他们也是公民,他们也有着自己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可能在这方面优于他),他们也需要掌握自己的命运。没有人可以不经过别人允许就统治他们,而且民主的本意也不是多数人对少数人的专政,况且这群民工所占的比例也不是低的。他们的权利,这些永远与人联系在一起的权利,不应该因为地域而受到限制。虽然如何行使这些权利不是一个很简单的问题,但是这是另外一个问题,并不能影响到民工也拥有这些权利的这个实质上的问题。既然这种权利实质上应该为民工拥有,而且只有拥有了这些权利才能保障民工作为一个公民的正当的权益,那么行使的方法总是会存在的,这需要政府以及更多的学者去研究去解决。但不管怎么样,民工确实应享有这些权利。民工虽然是流动的,但是他们不管怎么流动,其所在城市的民工的数量以及所占城市人口的比例并没有多大的变化;这个也是应拥有自己利益的群体并不是忽多忽少的。不管这个曾经参与决策和选举的民工将最终流向何方,他所做的,都是为了维护整个民工群体的利益。他走出了这个城市,或许他自己还没有来得及受益,但是这个他属于的群体却因此而最终受益。这个他是谁和将要到哪里去并不重要,重要的这个利益体通过了一个或更多的属于他的人维护了自己的权益。就像在听证会上一个行业的代表来自于哪个地方,他是否以后会转行,对这个行业来说是无足轻重的。而且在一个迁徙越来越自由的社会里,假设有着一个喜欢到新的地方生活的居民的存在,他们可能一两年就要搬一次家,就要迁到别的城市,那是否会因为其流动性便剥夺了他们的政治权利呢?这能吗?民主和法治的社会里是不能因为一个群体是流动的,便否认其队这个城市的政治权利;那又为什么在对待民工和这些体面的城市人用了两种标准呢?难道民工就生而不如这些人吗????
     
      当当地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抽象的行政行为(即是如政府的决策决议之类的行为)侵害了这些民工的利益时,比如它的政策使民工三更半夜得起来应付警察的查夜,它的政策使得民工的子女不能在城市里受到教育,它的政策造成了驱逐民工的后果等等,民工也应该有申请行政复议和诉讼的权利。就这个意义上,将政府的抽象的行政行为作为行政诉讼的对象便更加的迫切。可是实际中我们总是为了抽象的政治目的和具体的政治利益而选择损害更多的权利。
     
     但是仅仅这些还是不够的。在如何协调民工与政府、商人以及民工与民工之间的关系,以达到民工的各项利益得到充分的保障上,或许还可以考虑在城市建立民工协会之类的民工自己的组织。这样便可以由民工协会选举或推荐人去参加各类市政政策的听证会,去参加选举,去代表民工进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去监督政府;去为民工寻求权利的救济,代表民工向企业以及老板以及包工头交涉,避免民工受到伤害;也可以解决民工之间的纠纷。可是这得解决流动性和稳定性之间的矛盾。即这个协会应怎样产生?怎样运转?怎样选举负责人?怎样解决负责人的变动?以及如何避免成为当地政府的一个附属机构?如何避免其行政化?更如何解决其可能与工会产生的冲突和矛盾?特别是这个分散的而且流动性极大的群体如何组织起来更是一个困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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