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由于性交易的非法,妓女便转入地下,这使得性服务的价格不公开,各个地方的价格得不到交流,妓女行业不能进行有效的竞争,价格不能竞争的后果就是价格偏高;而且消费者(嫖客)得不到完全的市场价格的信息,就容易被收取更高的费用。同时,由于性交易的非法,妓女被公安机关抓获的会被罚款5000元以下,还有其他的关于鸡头、老板的各种各样的风险就会计入提供性服务的成本中去,这也使得性服务的价格偏高。这样妓女就变得有更高的利益可图,特别是对于那些操纵妓女业的人来说就更加有利可图,这就刺激妓女数量的增多,更会刺激犯罪分子强迫、拐骗、诱惑那些本来不愿做妓女的人做妓女,并因此控制她们。这不仅会刺激这类犯罪行为的发生,也更容易使这类妇女的处境更加悲惨,而且由于妓女的转入地下,增加了公安机关查获和解救她们的困难。
其二,由于性交易被明令禁止,妓女无法像其他商业那样正常营业,更无法自我保护,因为警察不能保护她们,司法机关也不能为这些妓女提供有效的保护,但是为了能够使自己的“营业”正常化有保障,她们不得不投靠黑社会,甚至刺激产生黑社会⒀。
其三,由于性交易被禁止被打击,妓女无法像正常人一样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在受到不法侵害之后都不敢报案,因为即使是报案,自己也应受到处罚,并且因为是妓女,诸如被强奸时也无法获得司法机关的保护和权利的救济。这助长了对妓女的敲诈勒索、抢劫、各种虐待、殴打,谋财害命、无辜杀害等一系列严重犯罪。妓女无法及时有效地伸张自己的权利,便不能摆脱这些地下的厄运。一到地上,又容易遭受公安机关的殴打或其他虐待、处罚⒁。她们遭受的是来自地下地上的双重压迫,自身孤立,不能保护自己。被公安机关处罚之后,只能加倍地卖淫将被罚掉的几千块钱赚回来,加重了妓女的负担,危及了其身体健康,更重要的是被公安机关处罚后,只能求助于老板、鸡头、妈咪,结果经济上和人身上都容易堕入“奴隶般”的深渊,而他们更加频繁地卖淫也增加了更多的被公安机关抓获的危险,在这恶的循环中,她们无以自立,何以所终?而且当遭受鸡头、老板的剥削和人身自由限制时,她们能向公安机关求助吗?尤其是,那些被迫卖淫的女人由于卖淫同样是犯法,由于不懂法律被老板、鸡头一吓,有多少这样被迫的妓女敢于逃出虎口向公安机关求助呢?她们本来可以因为提供性服务而使自己生活变得更加好一些的,可是这么一非法一下,她们反而使自己更糟糕。性交易的非法化,不仅没有使妓女们被解放出来,反而使她们雪上加霜。
其四,由于性交易的非法化,甚至有罪化,使社会公众对她们自然产生出一种不道德的评价,使之打上道德羞耻的烙印,一日为妓,即使以后不想再做,也依然摆脱不了这样的道德羞耻感,从而使她们的生活变得痛苦而有阴影。其实,她们本和我们一样,只是在提供性服务时是妓女,除此之外,她们和我们完全一样,是消费者,是主妇,是妻子,是恋人,是女儿,是姐妹,是母亲,遭受侵害时也是受害者,是和我们拥有同样感觉同样权利同样尊严的人。可是这一法律的出现,使她们不再成为一个完整的人了。
其五,由于妓女被抓获时会被罚以5000元以下的罚金,这使得某些手中有权力的人有机会勾结嫖客,或者冤枉一对正在发生性关系的情侣,或者是一夜情人为卖淫嫖娼罚款创收。公安机关容易由此腐败,社会会为此付出无法计算的代价。
其六,由于妓女的非法化,如前所说,使性病爱滋病加速传播。
其七,由于政府大力打击卖淫嫖娼,使得公民丧失更多的自由、隐私以及其他权利。公安机关经常地突击到旅馆、宾馆、饭店查房,没有结婚证在身边的男女都容易被抓到公安局里去,这使得公民的生活极其不便;即使是夫妻、恋人,在这样的社会下去旅馆、宾馆或饭店入住都不安全,都不自在。生活没有隐私。而且由于政府这样卖力打击卖淫嫖娼,才会出现当年轰动全国的“处女卖淫案”,使公民的自由以及尊严丢失殆尽。而且“创收”的冲动容易使执法机关肆意地侵扰正常人的生活。这么多年来,因为禁娼,政府对普通公民的自由以及权利的侵害不可为不少啊!而这些侵扰是法治社会所不能忍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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