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意义简论
彭帅
【关键词】婚姻 契约 权利
【全文】
婚姻法意义简论
婚姻是什么?婚姻是否涉及社会公益?婚姻是双方基于什么而考虑的?婚姻是否必然涉及到生育?婚姻是否必然涉及到性以及性的独占?也就是说婚姻是否涉及到贞操?婚姻除了是两个人纯粹的私人问题外它还能是什么?当两个人,两个正在准备结婚的人来到登记处来寻求法律的确认时,他们到底对法律寄以什么样的希望?要结婚的人来寻求法律确认的事实是否便能推断出法律可以不允许别人的结婚?(也即是两个准备结婚的人来寻求法律确认时,他们是希望法律的祝福还是否决?)这将涉及到
婚姻法的意义。
婚姻法在婚姻面前到底扮演着什么样的角色,其目的是什么?其立法的本意是出于对社会公益的考虑还是对婚姻双方的祝福?或者是出于对夫妻双方利益平衡的考虑?或者仅仅是作为一种对涉及婚姻的种种纠纷的解决的规范?它是否有权作为国家对公民私生活的干涉?它是否能将社会的道德观念加诸于婚姻的双方?
这些问题必须要得到回答,否则许多问题将仍旧地悬而未决,也否则便会造成对婚姻关系的一种伤害。
婚姻关系包含着两个契约关系。其一是双方当事人的为共同生活的或者解除这种关系的自愿的契约,(之所以还坚持称其为契约,乃是因为只有契约的精神才能使其避免国家公权的干涉);其二便是双方合而为一地作为一个整体与社会其他人的契约,这种契约暗示着某种他人的不作为,以及对过去与他人的各种关系的改变,这是一种可以理解为不必须提供对价的特殊契约,婚姻登记机关只是代表社会的抽象的其他人与之签订了该契约。所以
婚姻法只能是对该两种契约的确认、保护、规范,以及对其中纠纷的合理处理,以及婚姻中双方与外界的关系的重新定义。这里的外界应理解为夫妻以外的一切人,包括夫妻共同的孩子,夫妻各自的父母、兄弟和其他亲戚,夫妻各自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及其他人。
婚姻法在对两人婚姻关系确认后,也实际上宣布了某些曾经两人各自与社会的关系的改变,建立起了某些新的关系,妻与夫的债务人或债权人原本并无债权债务关系的,但是进入婚姻关系后她便与之发生了连带的债权债务关系,,对丈夫也一样;也即是说曾经对夫或妻来说仅仅是各自的私人关系,在进入婚姻关系后便变成了双方共同的关系,当然还不只这些改变。
婚姻法只能对此等关系进行设定,但它不能对婚姻的双方当事人的关系进行设定,因为其中的权利义务是通过双方的契约确立的,
婚姻法除了基于保护人权的考虑而强行设置某些权利义务外,不能对其进行任何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