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纪费用的确定,有人认为,仅限于必要费用,也有人认为不应该仅限于必要费用,还应包括有益费用。我们同意后种观点。其中,寄存费、运送费等均属必要费用;代编缴的税费,也为必要费用。其他为委托人的利益而支出的费用,应视为有益费用,例如改换包培育费、保险费等。
行纪人的第二项义务是妥善保管委托物的义务。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行纪合同为有偿合同,因而行纪人对行的保管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当然,除非委托人另有指示,行纪人并无为保管的物品办理保险的义务。因此,对于物的意外灭失,只要行纪人已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可不负责任。若委托人已指示行纪人为保管物品办理保险,行纪人却未予保险时,则属于违反委托人的指示,行纪人应对此种情况下的保管物的毁损、灭失负损害赔偿责任。若委托人并未为投保的指示,但行纪人自动投保的,则适用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
行纪人的第三项义务是合理处分委托物的义务。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和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行纪人违反对委托物的合理处分义务的, 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害。
行纪人的第四项义务是依委托人的指示处理事务的义务。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于委托人所指定的卖出委托物的价格或买入价格,行纪人有遵从指示的义务。
该项义务可分解为以下二种情况来具体考察:
1)行纪人以低于指定价格卖出或者高于指定价格买进的。
我国《
合同法》第
418条第1款规定,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期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 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检察院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2)行纪人以高于 指定价格卖出或低于指定价格买进委托物的。
依《
合同法》第
418条第2款的规定,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