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种意见认为,刘×私拆他人信件,从中窃取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评析意见】
法第253条规定:“邮件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条第二款同时规定:“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该条为转化犯。 所谓转化犯,指行为人在实施某一较轻的犯罪时由于连带的行为又触犯了另一较重的犯罪。因而,法律规定以较重的犯罪论处的情形,转化是由一个犯罪向另一个犯罪转化,因而存在两个犯罪行为,涉及两个犯罪罪名,转化前之罪与转化后之罪似乎构成数罪。但在我国刑法中,对转化犯构成明确规定:“依照
刑法××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或者“依照本法××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等。可见,法律规定对转化犯不实行数罪并罚,而应按转化后的犯罪定罪处罚。因而,前述认为刘×应定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和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
刘×虽然在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时,使用了一些类似欺诈的手段,但刘×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主要并不是依照欺诈手段取得的,而主要是通过私折他人信件,窃取他人汇款单,凭借汇款单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因而,本案的基本特征是盗窃,其中虽有一些类似欺诈的行为,但都是为盗窃服务的。而且,本案真正受害者也不是被欺诈者,而是被盗窃者。所以,法律明确规定,对此类犯罪,应按盗窃罪定罪处罚。可见,本案也不宜定诈骗罪。
刘×系邮件工作人员,非法窃取他人财物也确实利用职务之便完成的。根据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来看,刘×的行为也完全符合侵占罪的特征。因而,在
刑法理论上,有学者提出,对此类犯罪,在立法上由79年
刑法按贪污罪从重处罚,修改为按职务侵占罪从重处罚更好。 我们认为,这是有道理的。但是,我国现行
刑法明确规定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因而,在
刑法未作修改前,仍应定盗窃罪而不应定职务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