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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中国的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体系——《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介评

  关于认定过错的标准,作者认为,主观标准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难以克服的功能性缺陷:
  (1)若采主观标准, 则需对每个行为人的预见能力作准确的判断,这对于法官及当事人而言,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势必给民事归责带来一定的困难,不利于及时、简便、准确地认定行为人的过错。
  (2)主观标准没有真正解决行为准则问题, 因而采用之不能很好地起到对行为人的教育作用。
  (3 )主观标准不考虑行为人是否应当作出一定的意志努力和合理的行为选择以预见和避免损害的发生,会不适当地开脱行为人的责任。
  客观标准的采用则有利于克服上述缺陷,因而,采用客观标准比主观标准更为合理。这一结论与作者关于过错概念的界定一脉相承,契合民法实行客观主义的思想潮流有利于司法机关科学地认定行为人过错的存无,也有利于受害人利益的有效保障,对于提高整个社会的行为水准,确保社会交往的效率、安全具有积极意义。
    三、关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问题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承担侵权责任的一般根据,是侵权行为构成要素的总和。综观各国立法及学说,关于侵权责任有两种观点:以法国法为代表的国家主张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由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构成,而以德国法为代表的国家则主张除上述三要件以外,还包括行为的违法性要件。我国民法学界对比问题也多有争议。《侵》书作者在肯定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属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前提下,着重对过错和违法行为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考察。他认为,我国民法上的过错不是单纯指主观状态上的意志的缺陷,而是指对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轻慢和漠不关心的表现。过错意味着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和道德规范,侵害了法律所保护的法益,因而才应受到法律的谴责,过错概念本身包含了行为的违法性。另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也可看出我国民法通则并没有仿照德国民法等立法例,将“不法”、“违法”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因此,在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中,应以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作为构成要件;在公平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中,以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作为构成要件。这一结论与我国现行民事立法相一致,适应多元归责原则的需要,简化了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利于正确认定侵权责任,对于有效地实现侵权法的各项功能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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