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构建中国的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体系——《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介评

  (2)具有内在逻辑联系,
  (3)体现了侵权法的全部规范功能。
  循此思路,作者相继对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及无过错责任原则进行了考察评论,认为我国的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体系应由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组成。其中过错责任原则是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的一般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是适用于各种特殊侵权行为的原则,而公平责任原则是为弥补过错责任的不足,为补救当事人的损害而存在的归责原则。对于无过失责任原则,作者认为其适用范围在我国现行民法的规定中是极为有限的,尚不具备归责原则所应具有的普遍适用的范围,而且若把无过失责任作为一项归责原则,将构成对整个侵权行为法的威胁,此外我国现行民法规定的公平责任及过错推定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相对于无过失责任的功能替代,因而,无过失责任不应成为我国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作者关于我国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体系的结论,固然在学界尚存争议,但做为一种理性思考的成果,必然会对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工作起到重大的借鉴作用。
  颇值一提的是,作者在探讨归责原则体系这一问题时,着重对在我国尚无深入研究的过错推定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考察。他认为,过错推定理论是由17世纪法国法官多马创立的,19世纪末期以来,日益受到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的重视。过错推定以客观过失的概念运用为基础,以因果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实行举证责任的倒置,由于其功能并不存在于原告举证责任的减轻和被告举证责任的加重,而在于加重被告的责任以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因而已超出了证据法则的范畴。做为一种法律对策,它既有效地保护了受害人的利益,又维护了以过错责任为主要归责原则的侵权责任制度内在体系的和谐。此外,作者还就过错推定责任与过错责任及无过错责任的关系,过错推定与因果关系的推定,转承责任中的过错推定等问题进行了考察分析。从而建立了一个较为完整的过错推定理论体系,丰富了我国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理论,也澄清了一些原本存在于我国法学理论中的关于过错推定理论的错误认识。
    二、过错的概念及认定过错的标准问题
  恩格斯指出:“如果不谈谈所谓的自由意志、人的责任、必然和自由的关系等问题,就不能很好地讨论道德和法的问题。”〔1〕因而, 要阐明过错的概念,就必须从明确行为和意志自由的相互关系入手。作者认为,行为人实施的过错行为,是由其主观上应受非难的错误的行为选择的结果,行为人的内在意志过程及受此种意志指导而实施的外部行为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受理性哲学影响的主观过错说把意志视为可以脱离客观外部环境和行为的孤立的东西,片面强调意志的绝对作用,主张在不考虑行为人的外部行为的情况下,以对行为人的心理状态的检验作为认定过错的标准,从而常常给行为人提供了更多的免责机会,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而受实证主义哲学影响的客观过错说,不承认人的意志对其行为选择的决定作用,把过错视为一种可以由法官随意解释的“社会概念”,甚至认为无行为能力人也有过错的存在,这就不适当地扩大了责任范围,因而,无论主观过错说还是客观过错说都有失偏颇,过错应是一个主观和客观要素相结合的概念,它是指支配行为人从事在法律和道德上应受非难的行为的故意和过失状态,即行为人通过违背法律和道德的行为所表现出来的主观状态。对过错概念的这一界定,一方面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从而在静态安全的层面上为良好社会秩序的实现提供了法律依据,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限制责任范围的无限扩大,从而界定了人们进行社会活动的合理的消极界限,不致于挫伤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侵权行为法与良性社会功能的耦合奠定了理论基础。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