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这当然是误会。我自己觉得,治学之中关键的一点是提出真正的普遍性问题。如果这些问题在现实中客观存在,那么这种提问就是有价值的。至于所运用的材料真实与否,并不重要。苏力提这个问题时主要是考虑在刑事法领域,国家法和民间法之间的冲突最为激烈,最有助于把问题提清楚。案例本身是不是真实并不重要,我甚至可以自己构想出一些东西来,只要它有助于问题的提出。所以用文学作品中的形象来提问是可行的,秋菊,山杠爷,都是小说或电影里的人物,但没关系,因为问题是个真问题。另外苏力提到宗族关系,也是为了提问,而并不是提倡以之作为制度的基础,可惜很多人有误解。
?:我一直想一个问题,就是西方学者所提出的研究方法和一些学术观点能否使用于中国研究。比如福柯对权力-话语关系的发现。
强:从知识论的角度来看,知识的效用和它的出身联系并不大。一个问题是谁提出并不重要,关键在于它是不是一个实际存在的普遍的问题。如果是的话,就是个好问题。所以我们的着眼点应该放在如何提问和怎样提问上。福柯提出的权力问题是个相当有普遍性的问题,那它的价值决不仅仅是西方的,还应该是中国的。中国的学者同样有机会提出一些普遍性的问题。法治本土化问题之所以值得讨论,是因为它是个普遍的问题。任何一个国家都会遇到国家法和民间法问题,许多知识和实践的背景是共通的,参考外国学者的观点很有必要。
我觉得知识的血统和出身的确实应该被忽略。我们自己对于这个问题也不要太敏感,因为我们有这种提问的机会。自己提不出有分量的问题,没有理由怨别人,那是一种“酸葡萄情结”。只要我们自己走对方向,让西方学者趋之若骛讨论“中国问题”的景象也会出现。
?:我读马克斯·韦伯的《新教伦理和资本主义》时受触动很大。韦伯提出了现代性产生过程中一系列因素的关联问题,我觉得很重要的一个就是人与制度的互动问题。人和制度之间有契合,也有紧张,但任何成功的制度肯定符合其中人的气质。在中国的法治进程中,人和制度的紧张是个很严重的问题,怎么看这种紧张?
强:这里面涉及到法律现代性问题。韦伯的问题很重要,是个逃不过的问题。你说的对,人和制度之间有契合,也有紧张,一个成功的制度必然是充分考虑了制度下人的特点,而具体的人又会“自然”的倾向于某种类型的制度,但紧张总会存在。
中国的法治实现是有可能的,但必然是个很长的过程。韦伯把现代性描绘为一幅理性化的图景,中国的现代性也会遇上同样的问题。国家政治生活的理性化取决于人们日常生活的理性化,而后者的根源在于个社会的变迁。
法治问题很难抽象来谈,它跟社会的联系太大。只有在一个复杂社会,专业分化高度发达的社会,法治才能形成。但是,法治不仅仅是社会生活的一般规则与框架,它还应当是开放的,它必须为生活与规则的创新提供充分的空间,如果不是这样的话,法治是不会有生命力的。在中国而言,关键在于给传统的一些规则提供发展和生长的可能,而不是简单的扼杀这些规则。要说对传统的生活方式和规则的限制,取消和扼杀,“文革”可能最为彻底,但大家都知道那不是法治。奇怪的是,大家一方面反对文革中的国家强制,另一方面又坚持目前的国家强制,这是一个悖论。可能大家认为现在的国家比过去的国家民主,法制化。但是,真正决定国家性质的是自由和强制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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