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司法裁判缺乏法律应有的可预期性,司法不公的原因。
本来在严格的法律游戏规则之下,律师凭着自己的专业知识,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可以作出一个可预测的专业性判断,进而通过提供的专业服务,实现这一判断。问题是律师职业平台上本应遵循的这一游戏规则被打破了。诉讼竞技场中,通过双方律师智慧和劳动的竞争,以实现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最优化的格局,被暗箱操作所取代。律师的正当资源即专业化服务没有了价值,不作为评判裁量案件的依据,成了可有可无的东西。这种环境下的执业人群还能干什么?如此就出现了“勾兑”律师、“N陪”律师。否则,该胜诉的场场败诉,律师如何能在这个圈子里生存?逼良为娼的说法虽过尖刻,但它确在一定层面上反映了“违规”律师的无奈心态。
4、案件资源稀缺,律师服务业买方市场的原因。
我国法律服务市场的主体除了律师之外,还有一大批的法律工作者,更有一批黑律师共同分享法律服务市场的份额。后者成本低廉,且无规章制度约束。法律服务不同于有形商品,可以事先判断商品质量的优劣。所以,在委托人不明就里的情况下,他宁愿选择价位较为低廉的服务。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工作者或者黑律师比律师有着更大的竞争力。这使得本来就不发达的我国法律服务市场可为律师提供的服务份额更小了。
目前,律师的案源主要来自于亲属、朋友、同学、熟人、客户的介绍。不经过介绍,直接上门的客户少之又少。由于前面论及的因素,大部分客户在委托律师时,所关心的不是律师的专业水平,而是律师和法官的关系。这类委托人需要的是让律师打关系,而不是律师的专业化服务。这种状况不能不说是我国律师的一大悲哀。
尽管清者自清,浊者自浊,在此情况下总会有人为了有稳定的案源而不惜犯险去拉拢、贿赂法官;有人为了保住客户,让自己代理的案件胜诉,就甘愿去充当掮客;有人为了争得案源,就大包大揽,贬损同行,亦或肆意降低收费标准。
三、提升律师职业道德水准,要治标又治本。
解决律师职业道德问题,先要治标,正在进行的集中教育整顿,就是最好的治标措施之一。治标,重在完善律师管理体制,加强律师执业监督,深化律师管理体制改革,使司法行政部门的宏观管理、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和律师事务所的自律性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这是提升律师职业道德水准的制度性保障。同时,针对目前的状况,乱世用重典。一方面,严查厉罚;另一方面,向社会公示律师的污点记录,使执业律师不敢违规,以尽快遏制律师职业道德职业道德水准下降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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