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支付介绍费、活动费等回扣给中介人以寻求案源。
4、接收案件时大包大揽,作虚假承诺,吹嘘或暗示自己与司法人员有某种特殊关系。
5、贬损同行,诋毁、损害其他律师的威信及声誉,抬高自己。
6、缺乏诚信及敬业精神,收钱不办事,或不尽心尽责办事。
7、肆意降低收费标准,搞不正当竞争。
8、私自收案、私自收费。
9、假借司法人员名义或以联络、酬谢司法人员为由,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
10、做不适当的或虚假的个人宣传。
二、违反律师道德规范的深层次原因分析。
1、律师社会地位的低下及职业歧视的原因。
律师的地位和作用应是通过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进而实现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所以,律师是一个国家法制建设中不可或缺的力量。律师制度标志着一个国家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文明程度。江平教授曾言:“律师兴,则民族兴;律师兴,则国家兴。”然而,《
律师法》第
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这一规定等同于将律师界定为向社会“贩卖法律”的个体户。立法上对律师职业的如此定位,与律师职业的崇高使命形成了巨大反差,使律师很难取得相应的社会地位。加之中国律师从诞生那天起就以挑词架诉、拿人钱财、与人消灾的“讼师”面目出现,以至于至今在国人心中对律师都没有一个全面正确的理解。正是在这个大的背景下,公、检、法机关才对律师产生了职业性歧视。追究犯罪的共同欲望以及各种各样的原因使得公、检、法利益一体化。律师对刑事案件的介入,被看成律师在通过这个手段挣钱。既然办案是你律师挣钱的手段,你总要为你的委托人说话,你总要找茬,或者你可能会为嫌疑人传传消息、串串供什么的。等等这些情况都转化为对律师的高度怀疑,高度的不信任,进而演化为对律师的职业性歧视甚至敌视。
既然法律定位低,社会评价低,执业过程中又往往受到歧视性待遇,使得一些人忘记了律师的崇高使命,而随波逐流,能挣则挣,能捞则捞。即使遇到红灯也照闯不误,律师职业的道德规范早已搁之脑后。
2、刑事诉讼中律师会见、取证等权利屡屡无法实现的原因。
刑事诉讼中律师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这一老生常谈的问题,虽经几年来不停的呼吁引起了一定的重视,有些地区还制定了相关的措施。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年四月份还颁发了《
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据悉公安部近期也要出台相应的规定。但是实践中依然我行我素,你奈我何?究其原因所有的规定、措施对违规的责任人员,都没有设置相应的法律后果。任何人违反这些规定都无需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虽然规定在律师提出申请后48小时或5日内安排会见,我不安排会见律师你能怎么样?不温不火的要求我爱理不理,理直气壮的抗争我让你灰溜溜的碰壁。好不容易安排你会见了,好像办案人员给了你多大的恩惠,接着又要规定你谈话的时间,限制你谈话的内容。笔者在办理一起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会见嫌疑人时,陪同人在告之不准谈案情的同时,还举例予以警告说:“你们某某律师在会见时不听我们劝告,与嫌疑人谈论案情,包都被我们扔出了看守所。”如果一个律师连《
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事情都办不到,恐怕委托人要怀疑你是否有能力胜任下面更为复杂的辩护工作。孰不知,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根本就与律师的刑事辩护水平无关。为此,有些律师干脆不办理侦察阶段的刑事案件。而适者生存的律师则不得不放弃律师的尊严,和办案人员套近乎,找关系,甚至不惜N陪去要求实现本应正常行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