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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立法应否确立“影视剧分级制”?

  因此,确立科学的适合我国国情的影视剧分级制,是人性化立法指导思想在影视立法中的具体体现,通过影视剧分级制的确立,使优秀影视剧作品能够做到“想要看的人看得到”、“不能看的人看不到”,也就是说,观众可以根据不同需要选择喜欢的影片,孩子可以看《狮子王》、《玩具总动员》等,成人看自己喜欢的片子,从而使“以人为本”的现代新人文主义思想在影视立法中得到淋漓尽致的发挥和展现。
  其次,确立影视剧分级制是影视立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迫切需要。
  众所周知,那些“少儿不宜”的影视剧对未成年人带来的消极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大量的青少年犯罪产生的一个相当大的原因就是受到宣扬暴力、色情或者含有类似镜头或者片断的不良影视剧的熏染。因此,在影视剧多样化发展的今天,必须实行分级制管理,让未成年人真正享受到适宜影视剧的正面影响。这也是影视文艺事业者的义不容辞的责任。我国宪法第22条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这是文艺事业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宪法依据,包括影视剧创作、摄制、发行、放映在内的文艺行为不能单纯追求片面的繁荣,同时应该强调涉他私益和社会公益的维护。这就是文艺行为的社会责任性。20世纪40年代,美国学者率先提出了大众传媒的社会责任理论。社会责任理论强调大众传媒要履行社会责任,要对社会与公众负责,而当其不能履行这一责任的时候,其他社会机构可以加以干预,必要时政府也可以借助法规等手段对其进行干预。而电视台、电影院、互联网络等媒介都是影视剧的传播平台,理应对社会负责,对受众负责,尤其是要对未成年人负责。在全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会议上,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讲话中指出,要增强大众传媒的社会责任感,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多更好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因此,影视立法也必须体现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而对影视剧进行分级管理,不失为一个非常有效的途径,通过对影视剧进行分级,确定适宜未成年人观看的影视剧级别(普通级和保护级),让这部分正在成长的“幼稚群体”在影视剧欣赏方面享受充分的选择权和拒绝权,避免遭受来自于不适宜观看的影视剧的精神污染。这也是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的,该法第24条规定:“国家鼓励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科学家、艺术家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由是观之,影视立法确立分级制,推出适宜少儿观看的影视剧,是宪法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在文艺修养方面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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