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见,在影视剧分级制这个问题上,无论是通过立法还是依靠政策,很多国家和地区早已形成了影视剧分级制。然而在我国,影视剧分级制这个问题才刚刚提出不久,且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赞成派”呼吁影视剧应该及时实行分级制,“反对派”认为影视剧分级不适合我国国情,“折衷派”则主张影视剧分级制是必要的,但目前还不具备实行分级制的条件,还有人(“区分派”)建议电影可以实行分级制,但电视剧不必实行分级制。这些讨论大都是处于对影视惯例或者影视自然法则的感性认识程度上,目前尚未出现从影视立法的角度来理性的认识影视剧分级制的讨论。那么,我国影视立法是否有必要确立影视剧分级制呢?笔者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并且认为,在是否实行分级制这个问题上,电影和电视剧不应加以区分对待,两者都应实行分级制。作为文艺法的分支部门法的电影法、电视法,应该通过立法的形式及时确立影视剧分级制。
首先,确立影视剧分级制是影视立法贯彻人性化立法理念的具体体现。
关注人性、尊重人性应该成为现代立法所追求的立法理念,这也就是“以人为本”的立法指导思想。只有合乎人性的立法才能创作出一部顺乎民心的良法,在良法面前,守法效率会大大提高,法的法律实效性遂彰显出来。因此,现代立法应当始终输入立法人性化的思想,以最大限度的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影视立法也不例外。人们对于影视剧的欣赏意志是不可能被要求做到千篇一律的,现代文艺种类、文艺形式、文艺内容都已呈现出多样化的发展走势,人们的文艺欣赏意志也向多元化方向迈进,异彩纷呈的影视剧接连不断的被搬上荧屏,可谓千姿百态、无奇不有。但是并非所有的观众都对那些光怪陆离的甚至五花八门的影视剧敬而远之或者拍案惊起。同时,一些题材或者表现形式的影视剧也未必能够迎合所有人的文艺欣赏意志,未必能够配合所有人的文艺欣赏能力,也未必能够适合所有人的文艺欣赏格度。如果对此不加以区分,势必挫伤人们的文艺欣赏选择意志的独立性和完整性,本质上是非人性立法的不作为表现。
另一方面,影视剧分级制还可以与影视剧其他行政管制措施一道,让那些“不能入流”、“不能进级”的影视剧在国内没有市场,从而阻断了那些低俗或者血腥的不良影视剧对人们的精神侵害之可能性。无可否认的是,随着影视产业竞争的日益加剧,吸引受众眼球也就成了影视商崇尚的理念,但在实际操作中,片商为追求“眼球效应”,一些血淋淋的令人毛骨悚然的、带有挑逗性的低俗影视剧堂而皇之地出现在了荧屏上。对于这些问题,笔者认为,完全可以借助影视立法确立影视剧分级制来规范调整,通过分级制划定“底线”,确立“门槛”,使受众之精神世界保持净化状态,这同样是人性化立法指导思想的一个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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