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立法应否确立“影视剧分级制”?
李绍章
【关键词】影视立法 影视剧分级制 文艺法
【全文】
土生阿耿文艺法系列小文:
影视立法应否确立“影视剧分级制”?
土生阿耿
在11月28日结束的“第三届中国影视高层论坛”上,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副局长张宏森解读了我国电影业发展,指出从2003年至今,电影产量已经突破200部,超过了法国、意大利等国家的同期产量。同时我国电影票房明显提升,今年电影票房为15亿人民币,比去年提高了50%(据11月27日京华时报)。同时,他就大众和媒体都比较关心的电影分级制,明确表示:“我们一直在进行电影分级制度的制定工作,可以说很快就会出台。”另外,今年5月份还传出了“电视剧也要有分级制”的消息,各方立刻给予极大关注。国家广电总局电视剧司副司长王卫平在接收媒体记者采访时说,有关部门对“电视剧分级”的探讨早在两三年前就已经开始,目前已经进入了调研启动的阶段。
影视剧分级制的影视管理思路不是我国的首创,国外、境外影视立法早已确立了影视剧分级制。在美国,电影实行五级制,即:G、PG、PG-13、R和NC-17。其中,G是所有人都可以观看的,也就是我们说的“老少皆宜”的普通级;PG是有一些内容不适合孩子,属于警告级,由家长决定孩子是否可以观看;PG-13是13岁以上青少年需辅导观看,13岁以下孩子不适合观看;R是17岁以下青少年需父母陪伴观看;NC-17是17岁以下青少年禁止观看。美国影视法则要求,电影院、音像制品店都需要按照这一标准,不得向不符合标准的青少年出售电影票或者音像制品,否则就是犯法。影视实务中,PG至R的影片占了电影总票房的60%至70%,因为他们受众面广,所以制片商也喜欢投资这几个级别的电影,而两个终端级别的电影却不讨片商喜欢;在韩国,影视剧根据所涉及的暴力及色情的程度详细划分为“12岁以上可观看”、“15岁以上可观看”和“18岁以上可观看”等级别;法国在2003年也曾对原本控制得很严格的电视节目进行过一次彻底“整顿”,将过去的划分标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对一些原来不太清楚的地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比如电视台在黄金时段播放的电视剧或者电影必须限制在“12岁以下儿童可观看”这个级别;在台湾,包括电视剧在内的电视节目分为普通级、辅导级、保护级和限制级;在香港,也有G级节目(家长指引节目)和M级节目(成年观众节目)的分级管理,未成年人观看G级节目时须由家长陪同,M级的节目则不适宜未成年人观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