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普遍人权:人权国际保护的对话平台
米尔恩的人权哲学是以普遍人权作为理论诉求的,他提出低限人权,目的在于从中推出普遍人权。米尔恩从人权的主体和内容上论证了人权的普遍性。人权从主体上来说,是人之为人必然具有的权利,是基于人的属性而享有的不可剥夺、不可转让的基本权利。对此,米尔恩认为,只要一个人不被作为手段,“而是被作为一个其自身具有内在价值的个人来看待,他就必须享有权利,否则就是否定了他具有人类伙伴的资格。”[17]米尔恩从人类本质的共同性上,论证了人权内容的普遍性,即不同的个人在普遍人权上所享有的范围应该是一致的。米尔恩对人权普遍性的论证并没有割裂人权的特殊性。人权的普遍性蕴含于丰富多彩的人权的特殊性之中,普遍性是人权自身所具有的内在属性,而特殊性是人们对人权的认识和人权的外在属性。米尔恩认为,“低限人权”并不是超社会、超文化、超国界、超历史的,其原理已经存在于具体的社会、文化和历史传统,“一种普遍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准则,因其仅为最低要求,将会与众多的文明差异谐和共存。为论证这一准则提供充足的理由,就是为增进人类合作,减少人类冲突,做出了智识上的贡献。”[18]米尔恩的普适主义乃是基于对当代人类分裂与冲突的深深忧思,可谓苦心孤诣。
米尔恩“普遍人权”概念的提出为通过对话解决人权的国际保护问题提供了一个话语平台,使不同国家、不同地区在人权国际保护问题上进行合作与交流成为可能。这是因为:第一,普遍人权的提出意味着人权主体的普遍性,人权是“人之为人”的权利,只要是作为人的存在,就应该是人权的主体,这从理论上反击了人权主体的二元化和多元化,摆脱了作为人权文化传统的“欧洲中心主义”、“男子中心主义”和“种族主义”的束缚。在人权的国际保护中,西化问题、“人权的霸道主义”、种族歧视问题均可以迎刃而解,人权主体的普遍性实质是人权主体的平等性,作为普遍权利,人权意味着,所有的人类成员,不论在种族、阶级、信仰、肤色、财富、性别、国籍、智识、能力等方面有何差异,皆一律平等,拥有人之作为人的同等的尊严和价值,人权的国际保护基于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地位而进行。第二,普遍人权的提出意味着人权标准的普遍性。人权标准的普遍实质是人权标准的低限。最低限度的标准,具有道德意义和物质意义的双重结构。在道德意义上,低限标准体现了人权作为人的有尊严的生活的维护机制中所体现的伦理道德力量,比如被诚实对待权、礼貌权和要求正义权,道德意义上的正义结构弘扬了自由主义的价值取向;在物质意义上,低限标准具有社会历史性结构,如受帮助权,社会历史性结构使普遍人权植根于具体的社会经济基础,为多样的文化道德传统与现代人权观的对接提供了调适的空间。人权标准的正义结构保证了人权国际保护的现代方向,同时又为不同国家因人权发展阶段的差异提供了商谈的空间,不同国家可以人权保护的最低标准的基础上,根据本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实施本国人权保障的方案。第三,普遍人权的提出意味着不同人权价值观念的调和。人权概念的提出与西方人文的现代性的历程不无联系,在西方人文现代性的历程中,被近代自然科学理性主义开掘的唯科学主义逐渐在改造近代世界历程中发挥了巨大威力,工具理性的空前膨胀被所谓的人的力量的觉醒所掩盖,由启蒙确立的人本主义上升为极端的个人主义,进而是给现代世界带来噩梦并被后现代主义所严厉批判的人类中心主义的统治。但是,东西方现代化的历程并不同步,在东方世界在现代化的门前徘徊的时候,西方世界的现代主义却在遭受后现代主义解构式的批判,东方世界在强调人类生存权的时候,西方世界“绿色主义者”却在批判人类中心主义,保护动物权利和植物权利的观点却甚嚣尘上。杰克·唐纳利不无深刻的指出:“所谓非西方的人权观念实际上不是人权观念,而是关于人的尊严的另一种观念,它力图通过在人权之外的机制实现这一尊严,所有的社会都具有人的尊严的观念,但是,人权——所有的个人针对国家和社会所拥有的平等和不可剥夺得权利——的思想和实践却仅仅产生于近代西方,它是近代市场和近代国家形成这一社会变化的结果。”[19]这一观点的确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权概念的西方化特征,但也反映出在人权保护上,东西方世界价值观念的对立和西方世界人权价值观念的主导地位。米尔恩的普遍人权命题建立在普遍道德原则基础之上,调和了东西人权价值的对立。米尔恩的普遍道德原则既不是建立在先验的观念基础之上,也不是建立在经验的既成事实之上,“普遍道德原则要求应该不顾商业上的考虑而贯彻这一原则。商业之善未必是社会之善。”[20]这就避免了在普遍人权命题中贯彻西方的理想标准或者某个国家的特殊标准,而是在确保低限的正义性方向的同时,将“善”与“正义”等元伦理学范畴与社会现实结合起来,把抽象的逻辑演绎转化为具体的实证考察。普遍人权命题对不同价值观念的调和为现代人权观念的本土化提供了可能,以现代人权观念投射传统伦理道德资源,并使传统伦理道德资源在现代性社会中得到某种程度的发扬和广大,比如伊斯兰宗教伦理为主导的传统道德观念与现代人权观的结合,嫁接出具有地域和文化特色的伊斯兰世界的人权观。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