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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土社会秩序形态与调解变迁

  现代的人民调解制度肇始于土地革命战争时期,调解制度伴随着国家的合法化重建而逐步确立。因此,分析现代的新法律传统,也必须着眼于对国家合法化重建过程中的法秩序分析。在合法化重建的过程中,体现在国家政权、乡土社会两个层面。在国家政权层面上,通过法律制度的移植逐步实现法律制度的合法化重建,达到对大传统的改造。从戊戌变法开始,国家层面上的法律移植就已经开始,这一过程一直在共产党统治下的革命根据地都得以延续,比如对婚姻自由和权利的保护以及民刑分立的法律建制,都体现了一种不同于民间习惯的文化理念,因此中国古代法律传统中所特有的大传统和小传统的弥合,合法化重建的过程中出现了裂缝,国家对社会的儒家治理模式也被打破,“党派政策”成为沟通大小传统的方式。[3]在乡村的合法化重建过程中,乡绅阶层在国家权力的深入过程中逐步被消解和改造,国民党统治时期,通过保甲制加强对乡土社会的控制,但是“保甲首领仍然由家族精英来担当,使正规化的政治权力与非制度化的民间支配力相互混合,宗族首领利用官府赋予保甲组织的正规化权力进一步巩固自己对村庄的影响力和控制权”[4],因此,在国民党统治下的乡村社会,宗族和宗法仍然是地方权力的代表。在共产党控制下的乡村社会,通过阶层划分实现对乡村社会的重新组织化,通过创建忠实于国家的组织来达到国家对乡土社会的控制,在打破旧的地方治理精英的“权力文化网络”的同时,对地方精英进行重新改造和重建,建立其“权力的组织网络。”[5]这一时期作为中国法律新传统的调解,以“马锡五审判方式”为代表,这一时期的调解是国家法与民间法交涉的结果,这体现了国家法向民间法的妥协,因为国家法在向乡土社会深入的过程中,地方尤其是婚姻等民事的习惯与国家法律存在内在的冲突,国家法律非此即彼的解决方案仅具有形式逻辑上的有效性,不符合现实生活中辩证发展的实践理性,也不符合战争时期维护秩序稳定的需要。但是这一时期的调解更多体现国家对民间的控制,而体现出治理色彩。第一,从调解方式的产生来看,共产党将其作为自身法律传统的创新,以此区别于国民党旧法统依赖程序的审判和“教条主义”,这本身意味着政治话语在民间社会的争夺。第二,从对调解组织的控制来看,在民间社会,“无论是组织各种各样的组织,还是实现生动活泼的民主政治,还是当事人心悦诚服的民间调解,都不是自发产生的,都有党组织控制着这些乡村组织的运作。”[6]第三,从调解的运作来看,以“马锡五审判方式”为例,调解过程中将民主作为社会动员的方式,民主原则作为一种政治话语贯穿于司法实践过程中,利用政治的群众路线使司法成为为大众司法,共同体对于调解的结果影响颇深,并不重视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从而不注重双方权利义务的分配,在这里,民主运用于司法是政治话语的体现,是社会动员的方式。第四,从调解的技术来看,“调解中所使用的语言、策略和手段都要服务于共产党治理社会的总体要求,调解人员的政治素质、政治觉悟和政策水平就成为一个关键问题。”[1]因此,“调解实际上是灌输共产党意识形态的主要渠道,其目的是教育群众,改造群众,进而改造整个社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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