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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个侧面略论沉默权

  发展:其标志性的事件是美国的“米兰达”案件。1963年3月3日,一个名叫恩纳斯托·米兰达(Evnesto.Mivanda)美国无业青年因涉嫌强奸和绑架一个18 岁的女孩在亚利桑州被捕。警官在没有告诉米兰达有权保持沉默,有权不自证其罪的情况下随即对他进行了审问,米兰达写了供述书,承认其劫持该女孩并将其强暴,后法院根据该供述书认定其犯劫持罪,判处监禁20年;犯强奸罪,判监禁20年。米兰达对此判决结果不服,提出上诉,理由是警官没有告诉他,供述书将来可能作为对他不利的证据。1966年美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米兰达上诉案中,认为审讯时的气氛和审讯者所用的心理战术使得被告米兰达受到心理上的压迫,因此规定,在审讯之前,警察必须明确告诉被审讯者下面四项权利:其一,被审讯者有权保持沉默;其二,如果他选择回答,他所说的一切都将作为法庭的证据;其三,有权在审讯时有律师陪同;其四,如果无钱请律师,法庭有义务为他指定律师。自此之后,沉默权逐渐发展成为美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部分,后推广到世界许多国家[3]。值得注意的是美国把此案件所引申出的“米兰达规则”或者“米兰达忠告规则”将英国刑事基本法上的沉默权规定写进了其宪法修正案第六条,从而将其上升到宪法地位,认为其既然作为公民的一项权利,国家应负有告知该项权利的义务。有学者把这个阶段称为“积极沉默权阶段”。
  限制:其标志性事件有三:其一是1988年英国政府为遏制北爱尔兰的一系列的恐怖注意暴力案件而通过了仅适用于该地区的《刑事证据发令》。该法令主要采纳了刑事法修改委员会的建议,对沉默权作出了限制性的规定。认为:如果被告在警察审讯时不回答警察的提问,而所提的问题又是被告在法庭辩护时所依据的事实,对当初被告的沉默,法庭可以作出对被告不利的推断;如果被告在审判过程中拒绝作证,也应当对此作出对被告不利的推断。如果嫌疑人在被发现处或在其人身或衣服上发现有与犯罪有关的可疑物而嫌疑人不解释其存在原因时;如果嫌疑人被发现在犯罪现场附近,而他又不解释原因时,法庭可以作出对被告不利的推断(adverse inference)[4]。其二是1987年为有效打击商业欺诈等智能性严重经济犯罪英国政府颁布了《刑事司法法》(criminaljustice act 1987 )该法第2条规定,在严重欺诈案件调查局的官员调查欺诈案件过程中,接受讯问的嫌疑人如果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拒绝回答提出的问题或者说谎,这本身就构成犯罪,并可能被判处短期监禁的刑罚。其三是1994年11月英国议会通过并于1995年4月10日生效的《刑事司法和公共秩序法》,该法第34至37条规定了对沉默权的重大限制。这种限制主要在以下四种情况下适用:第一,当嫌疑人在警察或其他负有调查与检控职责的官员讯问时不告诉他们某一个被合理地要求应当提及的事实,而法庭辩护时又将这一事实作为辩护理由,这种情况下,对被告在审判前阶段保持沉默,法官和陪审员可以作出“看起来适当的推断”(suchinference as appear proper)(注:这里实际是指对被告不利的推论。);第二,如果被告在法庭审判并经法官传唤让其辩护作证时,无正当理由不作证或不回答法庭提出的问题,法官和检察官可以请陪审团作出对他们显得适当的推断,包括根据“常识”(commonsense)推断被告对控诉方提出的控诉证据未作出适当解释,以及推断被告是有罪的;第三,当嫌疑人的人身、衣服或者在其被逮捕处发现可疑的物品和痕迹,而嫌疑人未回答警察对这些物品和痕迹的询问时,法官和陪审员可以对其作出“看起来适当的推断”;第四,当嫌疑人在案件发生时或案发相近时间出现于某处,并为此而被逮捕时,如果嫌疑人对当时在场的原因未能作出解释,法官和陪审员可以对其作出“看起来适当的推断”[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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