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轻从重情节并存的刑罚适用
王礼仁
【关键词】盗窃未遂 累犯 刑罚适用
【全文】
从轻从重情节并存的刑罚适用
___________盗窃未遂及累犯的刑罚适用问题
王 礼 仁
【主要案情】
被告人:朱军政,又名朱小军,男,现年 28岁(生于1970年8月17日),汉族,小学文化,开封县刘店乡束庄村农民。1990年因盗窃罪被开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1994年被释放。1998年11月2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偃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999年1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李明珠,男,现年34岁 (生于1964年10月5日),汉族,文盲,开封县刘店乡束庄村农民。1991年因盗窃罪被开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1994年12月31日被假释。1999年1月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堰师市公安局依法逮捕,现在押。
1998年10月25日,被告人朱军政、李明珠经预谋和踩点后,携带事先准备的钢筋棍、尼龙绳、猪头肉等作案工具,租用一辆红色昌河面包车,途中二被告用花塑料纸将车窗玻璃贴住,窜至开封市府店镇仁义犬业有限公司,由朱望风,李在该公司西边第一个狗窝的后墙上挖了一个洞,将猪头肉等物扔进去,李进去用尼龙绳先牵出一条大丹狗,交给朱,朱把狗拴在离此二、三里地的一个苹果园内,重回去再牵第二条狗,这样先后共盗窃该公司5条大丹狗,价值13万元。用出租车将狗运到开封市兰考县北关的一个养鸡场内,后销赃于北京。开封、杭县等地,获赃款18300元,二人分赃,现已追回三条大丹狗退还被害人。
1998年11月24日,被告人朱军政、李明珠携带同样的作案工具,租用同一出租车,采用同样的挖洞手段,再次盗窃该公司大丹狗3条,价值65000元。后被失主发觉并报警,当场截获了出租车,二被告人见机慌忙逃跑,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已将三条大丹狗追还被害人。
【法院认定】
偃师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军政、李明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配合默契,作用相当,不分主从。被告人朱军政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又重新犯罪,被告人李明珠在假释期满后5年内又重新犯罪,均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二百六十四条、第
六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